一九一九年出版的官話《和合本》(即今天我們通稱的《和合本》)雖已面世百年,至今仍廣為華人基督徒所採用,是中國基督教史上最重要的聖經譯本。仔細閱讀這部經典譯本,我們不難發現一些簡短注解間或在譯文中出現,例如「有古卷……」、「或作……」。到底為何會有這些注解呢?其作用又是甚麼呢?
一八九零年五月,第二次基督新教在華傳教士大會於上海舉行。與會傳教士及差會代表議決按照「聖經唯一,譯本則三」(One Bible in Three Versions)的原則,以深文理(即文言)、淺文理(即淺文言)及官話三種文體翻譯一部供中國基督新教教會共同使用的中文聖經,是為《和合本》。翌年十一月,深文理、淺文理及官話《和合本》譯者亦於上海舉行聯合會議。根據該次會議上通過的翻譯原則,《和合本》譯者遇到下述情況時,如認為需要,可以為譯文提供注解:
一.需要交代聖經的度量衡單位之實際價值
二.需要為在神學或倫理上具有重要意義的字詞或片語提供解釋
三.當原文經文容許讀者作出兩種以上的詮釋,而這些詮釋看來差不多同樣合理時,需要列出不獲接納為正文的詮釋
那麼,官話《和合本》譯者是否凡遇到上述情況,便為譯文提供注解呢?據筆者初步考察,就聖經的度量衡單位而言,譯者只為部分度量衡單位提供注解,以交代其實際價值。這些注解見於路加福音十九章十三節(「錠原文作彌拿一彌拿約銀十兩」)、約翰福音二十一章八節(「古代以肘為尺一肘約有今時尺半」)及啟示錄十六章二十一節(「一他連得約有九十斤」)。
至於「在神學或倫理上具有重要意義的字詞或片語」,官話《和合本》譯者並未為此等字詞或片語提供注解。這也許與支持《和合本》中文聖經翻譯計畫的聖經公會所奉行之「不附注釋或評論」原則不無關係。一八零四年,聖經公會運動的始祖大英聖書公會(British and Foreign Bible Society,今稱英國聖經公會)在倫敦成立,旨在聯合各宗派的力量,將聖經分發給每一個人。早在草創之時,該會就堅持只出版及分發不附注釋或評論之聖經。對該會的創辦者而言,「注釋或評論」尤指凸顯個別宗派教義或信仰立場的注釋或評論。他們希望透過「只出版大眾無異議的聖經正文」,避免教義上的分歧影響不同宗派對該會事工的支持。「不附注釋或評論」原則不但獲得大英聖書公會視為首要原則,源於該會的美國聖經公會(American Bible Society)及蘇格蘭聖經會(The National Bible Society of Scotland,今改稱 Scottish Bible Society)也同樣奉為圭臬。
由於上述三家聖經公會是晚清基督新教中文聖經翻譯最主要的贊助機構,一八九零年在華傳教士大會議決請求他們為《和合本》中文聖經翻譯計畫提供資助,並同意如他們提供資助,《和合本》將成為他們的共同資產,他們亦將擁有各自出版《和合本》的權利。這三家聖經公會雖然對翻譯計畫態度不一,但都接受了大會的請求,因而共同擁有《和合本》的版權,並成為譯本的出版機構。在此情況下,我們不難理解為何官話《和合本》譯者沒有為譯文中「在神學或倫理上具有重要意義的字詞或片語」提供注解。一方面,這有助避免違反三家贊助翻譯《和合本》的聖經公會所持守的事工原則,從而確保他們對翻譯計畫的支持。另一方面,這亦能避免引發因注解內容而出現的爭議,有利官話《和合本》獲得中國基督新教內持不同信仰立場的宗派接受,從而成為不同宗派共同使用的聖經譯本。
官話《和合本》譯者為譯文提供的注解主要用作處理前述的第三種情況,即「當經文的原文容許讀者作出兩種以上的詮釋,而這些詮釋看來差不多同樣合理時,需要列出不獲接納為正文的詮釋」。具體而言,譯者利用注解列出沒有獲採納為正文的異文(variant),解釋一些不易理解的直譯,以及提供同一個原文字詞或語句的另一種可行譯法。官話《和合本》的譯者注解可分為「經文鑑別注解」和「翻譯注解」兩大類。這些注解按照中國傳統的注疏格式,以雙行小字的形式在正文需要解釋的字詞或語句後出現:
甲、經文鑑別注解
這類注解在官話《和合本》共有七十個,以「有古卷」一詞開首或以「……有古卷作……」的形式出現。除了以西結書十八章十四節的注解之外,這類注解皆出現於新約。這種情況反映了官話《和合本》譯者譯經時的處境:根據前述一八九零年在華傳教士大會及一八九一年舉行之《和合本》譯者聯合會議的決議,深文理、淺文理及官話《和合本》譯者以《英國修訂譯本》希臘文基礎文本為新約原文底本(The Greek Text Underlying the Revised Version),若該文本與傳統用以作為新約原文底本的《公認經文》(Textus Receptus)有所差異時,譯者可按後者作出取捨。(註一)通過「有古卷」注解,官話《和合本》譯者向讀者交代沒有採納為正文,但有抄本證據支持的異文。這些異文或來自《公認經文》,或來自《英國修訂譯本》希臘文基礎文本。現以官話《和合本》馬可福音十五章的經文鑑別注解為例,加以說明如下:
馬可福音十五章二十七節的注解
根據《公認經文》,馬可福音十五章的希臘文文本包括以下一句經文:καὶ ἐπληρώθη ἡ γραφὴ ἡ λέγουσα, Καὶ μετὰ ἀνόμων ἐλογίσθη.(《英王欽定本》(Authorised Version/King James Version):And the Scripture was fulfilled, which saith, And he was numbered with the transgressors.)。此句經文指出耶穌與兩位強盜一起釘十字架,實應驗了以賽亞書五十三章十二節的預言,即「他也被列在罪犯之中」。由於該句經文出現在《公認經文》馬可福音十五章二十七節和二十九節之間,它在《公認經文》中被標示為馬可福音十五章二十八節。
不過,官話《和合本》譯者沒有按照《公認經文》翻譯馬可福音十五章二十七至二十九節,而是以《英國修訂譯本》希臘文基礎文本為底本。由於後者沒有載錄前述之希臘文經句,官話《和合本》的馬可福音譯文並沒有十五章二十八節。雖然如此,但《公認經文》是《和合本》面世以前通行的中文聖經譯本之新約原文基礎文本,這些譯本皆包括根據《公認經文》翻譯的馬可福音十五章二十八節。例如,一八七二年出版之《北京官話譯本》的譯者,便將該節譯作「這就應了經上的話說、人將他列在罪犯中。」官話《和合本》譯者沒有跟從前人源於《公認經文》的譯法,但為了讓讀者知道舊譯也是有抄本證據支持的,因而在馬可福音十五章二十七節譯文(「他們又把兩個強盜、和他同釘十字架.一個在右邊、一個在左邊。」)之後,加入「有古卷在此有二八這就應了經上的話說—(「他被列在罪犯之中」)」這句注解。
馬可福音十五章三十九節的注解
閱讀官話《和合本》馬可福音十五章三十九節,我們會發現在「對面站着的百夫長、看見耶穌這樣喊呌斷氣、」這句經文後出現「有古卷無喊呌二字」這樣的一個注解。官話《和合本》譯者為何加入該注解呢?究其原因,《公認經文》與《英國修訂譯本》希臘文基礎文本載錄了不同的馬可福音十五章三十九節,而兩者的分別正正在於「喊呌」二字。根據前者的版本,百夫長看見耶穌「這樣喊呌斷氣」(《公認經文》:οὕτω κράξας ἐξέπνευσεν;《英王欽定本》:he so cried out, and gave up the ghost)。但是,根據後者的版本,由於經文的希臘文文本中沒有κράξας (kraxas, crying out) 這個分詞,百夫長只看見耶穌「這樣斷氣」(《英國修訂譯本》希臘文基礎文本:οὕτως ἐξέπνευσεν;《英國修訂譯本》: he so gave up the ghost)。雖然《英國修訂譯本》希臘文基礎文本是官話《和合本》的新約原文底本,官話《和合本》的馬可福音十五章三十九節譯文卻顯示譯者選擇按照《公認經文》翻譯該節經文。這也許是出於上下文前後關係的考量。由於馬可福音十五章三十七節形容耶穌「大聲喊呌、氣就斷了」,按照《公認經文》翻譯十五章三十九節能使譯文中百夫長目睹的耶穌死亡情景,與三十七節所描述的一致。與此同時,官話《和合本》譯者鑑於《英國修訂譯本》希臘文基礎文本的異文雖然不獲採用,但因有古抄本證據支持,實不容忽視,是以也在十五章三十九節的譯文後加入注解,藉以向讀者交代「有古卷無喊叫二字」。
乙、翻譯注解
除了經文鑑別注解之外,官話《和合本》譯者也提供了不同類型的翻譯注解,以幫助讀者理解譯文。其中一類是「或作」注解。這類注解多達四百一十六個,(註二)一般用來提供不獲譯者採用但獲視為可行的譯法。有時候,「或作」注解提供的譯法見於《和合本》出版以前通行的中文聖經譯本。以箴言二十九章十八節為例,官話《和合本》的譯文為「沒有異象、民就放肆.惟遵守律法的、便為有福。」譯文中「異象」一詞為希伯來文 חָזוֹן(ḥāzôn)一詞的翻譯。不過,由於這個希伯來文詞亦可解作「默示」、「神諭」,而《和合本》出版以前最通行的官話舊約譯本,即一八七四年出版的施約瑟(S. I. J. Schereschewsky)官話舊約譯本,也將該詞譯作「默示」,官話《和合本》譯者因而在箴言二十九章十八節「沒有異象」這一短句後加入「或作默示」這個注解,藉以向讀者指出舊譯是一個可行的譯法。
另外,官話《和合本》譯者亦提供了三百七十九個包括了「原文」字眼的注解。這類注解主要用作提供譯文中某一字詞或短語的原文直譯。舉例而言,官話《和合本》馬可福音十三章八節的譯文為「民要攻打民、國要攻打國、多處必有地震、饑荒.這都是災難的起頭。」而譯文中「災難」一詞的希臘文對應詞是ὠδίν(ōdin),其字面意思為分娩的陣痛。從上述譯文可見,官話《和合本》譯者沒有將ὠδίν直譯為「分娩的陣痛」。這是可以理解的。若然他們按字面意思翻譯ὠδίν一詞,「民要攻打民、國要攻打國、多處必有地震、饑荒」這些現象便成了「分娩陣痛的起頭」。這樣的譯法只會令讀者摸不着頭腦。職是之故,官話《和合本》譯者根據馬可福音十三章八節的語境,以「災難」一詞翻譯ὠδίν,並在該節譯文中加入「災難原文作生產之難」這個注解,以作交代。
遇上某一原文字詞或短語的直譯,雖不易為讀者理解,卻又獲採用於譯文時,官話《和合本》譯者如認為需要,也會利用注解說明該直譯在經文的語境下所要表達的意思。以民數記十八章十九節為例,根據官話《和合本》,該節經文提及耶和華向亞倫承諾,「凡以色列人所獻給耶和華聖物中的舉祭、我都賜給你和你的兒女、當作永得的分、這是給你和你的後裔、在耶和華面前作為永遠的鹽約。」譯文中「鹽約」是希伯來文短語 בְּרִית מֶלַח(bərît melaḥ)的直譯,而該短語在原文經文中是象徵用語,意指「不變的約」。從上述譯文可見,為了保留原文經文的修辭手法,官話《和合本》譯者將 בְּרִית מֶלַח 直譯為「鹽約」。不過,為了使讀者明白「鹽」的喻意,譯者也在經文後加入注解,指出「鹽即是不廢壞的意思」。
除此之外,官話《和合本》的譯者注解還包括人名地名注解。此等注解主要有兩種作用,其一是指出音譯名字的含意,例如創世記三十二章三十節的注解告訴讀者「毘努伊勒」」這個地名的意思是「上帝之面」,而歷代志上二十二章八節的注解則讓讀者明白「所羅門」這個人名有「太平」的意思;其二是指出在不同書卷中,以不同名字出現的某人、某地,實為同一個人、同一處地方,例如約翰福音一章四十二節及二十一章十五節的注解指出此等經節中的「約翰」,即是馬太福音十六章十七節的「約拿」,而使徒行傳八章二十七節的注解則告訴讀者,該節經文中的「埃提阿伯」即是以賽亞書十八章一節的「古實」。
註一:《英國修訂譯本》(English Revised Version/Revised Version) 是英文聖經《英王欽定本》(Authorised Version/King James Version) 的修訂本,其翻譯工作始於一八七零年,新約於一八八一年出版,舊約則於一八八五年面世。在《英國修訂譯本》出版以前,基督新教聖經所有主要的歐洲語言譯本,例如《英王欽定本》,其新約皆以源於伊拉斯謨 (Erasmus) 的《公認經文》作為原文底本。不過,由於《公認經文》乃根據一些晚期(公元十二至十三世紀)的希臘文抄本所編纂而成,而《英國修訂譯本》翻譯工作開始之前,已有不少更接近新約成書年代的抄本文獻出土,例如在公元四世紀寫成的《西乃抄本》(Codex Sinaiticus)。為了按照最接近原稿的新約希臘文文本譯經,《英國修訂譯本》新約譯者以這些抄本文獻為佐證,並參考當世經文鑑別學界的研究成果,採用了大量異於《公認經文》的希臘文經文作為翻譯依據。一八八一年,牛津大學出版社出版了呈現他們的經文鑑別決定之希臘文新約聖經版本,即筆者所指的《英國修訂譯本》希臘文基礎文本。關於《和合本》新約希臘文底本問題的詳情,請參拙作「傳統與證據之爭:《和合本》新約希臘文底本問題初探」,《聖經年刊》3 (2014),頁1-18。
註二:李熾昌曾在「國語《和合本》聖經:經典翻譯抑或宗教傳播」一文中提到國語《和合本》(即官話《和合本》)譯者「採用諸多方法來處理原經的多種語言異文本,最常見的方法就是在「或譯」之下以小號字體標示原意,有時也以「或作」來表示異文本的其他解釋」。李熾昌:「國語《和合本》聖經:經典翻譯抑或宗教傳播」,載於謝品然、曾慶豹合編:《自上帝說漢語以來-《和合本》聖經九十年》,香港:研道社,2010 ,頁73。筆者認為此說不當。究其原因,一九一九年版的官話《和合本》並沒有任何包含「或譯」字眼的注解。事實上,「或譯」注解見於一九八九年版的《新標點和合本》,而這些注解其實就是一九一九年版官話《和合本》的「或作」注解,只是注解中「或作」一詞換作「或譯」而已。
麥金華(香港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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