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人尋味


2819 期(2018 年 9 月 2 日)
◎ 牧心世情 ◎ 陸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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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明報八月二十五日的報道的,事緣大約是梁振英對「外國記者協會」邀請陳浩天演講事件作出評論,而網媒「立場新聞」刊登了鍾劍華對該評論的評論,及後梁振英發出律師信及得不到回應,因此入稟高院提出誹謗訴訟。

  香港法律寫有有關誹謗條文,因此有一個客觀準則,界定言論自由與誹謗的分別。發言者可以在該條文容許範圍內自由發言及評論,但若當事人認為對方違反了有關條文的規定,可以提出訴訟,交由法官及本港的司法系統處理。有關事件發展,有待日後法庭判斷。

  南華早報的報道亦提及“Those who disregard the truth to wound others should be legally sanctioned”,筆者以微軟繙譯為「那些無視真相而傷害他人的人應該受到法律制裁」。筆者嘗試從「真相truth」觀點來反思信仰與言論的關係。

  「真理」是上帝的本質,亦是十條誡命的要求: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出二十16),也是耶穌的教導: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太五37),更是保羅的提醒:所以你們要棄絕謊言、各人與鄰舍說實話.因為我們是互相為肢體(弗四25),盼望信徒學習以真理為主導來思考及發言,包括評論。

  話說多年前在某福音機構的兩個部門,需要協調合作,分別由兩位同工負責。某部門的一位同工因某些原因未能在限期前完成工作,遭另一部門職位高一級的同工指責,除了提到未有按時完成,更加上「看你的工作表現,是你的呼召出了問題!」遭指責的同工接受未能準時完工的指責,但不能接受「呼召出了問題」的指責,除了向直屬上司報告事件,一段時間後終於請辭。請辭原因當然是其他原因,但知道內情者明白主要原因。

  若不在「真理」上學習思考及發言、評論、判斷及行動,不但傷害他人,更會傷害上帝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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