廿一世紀性文化反思系列(二十四)
 民事結合與醫療代決權


2690 期(2016 年 3 月 13 日)
◎ 「性」在反思 ◎ 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教育部性文化關注組

分享: 推特推介 Whatsapp 電郵推介 電郵 臉書推介 臉書 推特推介 推特
 

  台灣去年的粉塵意外,導致多人受傷及死亡。當時,一名男同性戀者在臉書表示傷痛,他去到醫院時,由於他不是傷者的「家人」,醫院不容許他探受傷的情人。因此,他呼籲大家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或先通過民事結合,使他可以有合法的身分,名正言順地為探望愛人,為他作醫療決定,以及將來可以合葬。他的情況得到很多人同情,訊息在社交媒體上被大量轉發。

  香港近年也有些人士要求同性婚姻合法化,所持的理由也相近。其實,香港特區政府於二零一五年通過的《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已能解決上述情況,根據法例,當事人的家人及同住的人可就當事人的健康紀錄事宜擔任代決人。但除此之外,在法律上,家人基本上是沒有醫療代決權的。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IVC部,若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病人對接受治療與否無能力給予同意,醫生可基於病人的最佳利益,對病人作出治療。按法例,醫生毋須徵得病人家人的同意(除非家人是病人的監護人)。

  雖然家人在法律上沒有醫療代決權,但醫生一般會重視家人的意見。首先,香港醫務委員會的《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第2.13條指出,「當一名本來有自決能力的病人因為失去知覺等原因而未能給予同意,醫生應考慮家屬的意見⋯⋯。」醫院管理局就治療末期病人提出了一些倫理原則,它指出應用有關原則時,「也必須考慮本地文化。中國人對『一己』的觀念異於西方,而會兼顧與親人的關係。中國人家庭較西方家庭亦扮演更重要的決策角色。本文件確認家人參與決定的重要性……」在治理末期病人的問題上,醫生通常會徵詢家人的意見,原因是他們的意見通常會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其次是如果治療出錯,家人一般會追究責任。故此,雖然病人的家人對病人的治療沒有法律上的話事權,但他們的意見實際上是舉足輕重的。至於醫生會否接納病人的同性伴侶的意見,按醫院管理局的指引,更多的是一個倫理的問題。再進一步,可考慮修訂「預設醫療指示」,讓病人可以任命他信任的人為「照顧代理人」,在病人喪失自決能力時,可以代為表達他的意願。

  至於合葬的問題,其實食環署自二零一四年一月起,已放寬了在公眾骨灰安置所加放先人骨灰的限制,放寬「近親」 的定義,包括如加放先人與首位先人有密切關係,食環署也會考慮有關申請。

  因此,要解決同性戀人的探病權,作醫療決定,甚至合葬,並不需要民事結合或同性婚姻,這其實是口號多於實施需要。


【要聞】

【教會、機構短訊】

【教會之聲】

【誠心所願】

【釋經講道】

【品蘭集】

【「性」在反思】

【信仰重尋】

【傳道故事】

【各司其職】

【圖像春秋】

【城市心靈】

【心靈絮語】

【教關愛心行動】

【明心見證】

【牧心世情】

【道在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