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在現今社會不同的領域都會因着種種原因而需要個人進行的一種行為,有的是表示一種承諾,有的更是具法律約束力。上期提到,宣誓是我們為貧窮社羣提供服務時,經常遇上的情況。
多年前,曾有一位長者,為着孫兒的幼稚園學費來申請援助,當時的學費也要千多元,但老人家說她只需申請一半便夠了,細問下,方知道她已向別人借了七百元,如今尚欠一半。老人家定意只申請餘下不足的金額,完全沒有隱瞞的意圖,要她宣誓也在所不辭。老人家表示有能力就要靠自己,有多少能力就該付多少,不要完全倚賴別人,在貧窮下,這是一份自食其力的生活意志。在扶貧的過程中,真的看到人窮志不短的真實面貌。面對這位堅毅的長者,是否宣誓也不重要了,反覺宣誓是對她人格及自尊的踐踏。無奈,似乎社會愈進步,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就只能建基於一張薄薄的宣誓紙上。
向公職人員宣誓,以證明所呈資料屬實,看似是一個簡單事情,當事人只需在申報表上寫上要宣誓的資料,然後在公職人員面前宣讀出來便完成了,但當中是有一定的心理因素需要克服的。在過去,要向公職人員宣誓,普遍被看成「家醜外傳」,不易宣之於口的。反觀現今,由於程序所需,不少申請人對宣誓的要求,也已經逐漸地接受下來,不再被那份莫名的羞恥感所阻礙而不去尋求援助。縱然如此,相信當事人內裏那份矛盾的心情亦不足為外人道。從積極的角度來看,也許這算是一個正面的轉變吧,畢竟他們的困境及燃眉之需也可以暫時得着舒緩。
郭廣輝(浸信會愛羣社會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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