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來說,歧視是一種偏見,不是基於平等理由而對他者有不平等對待。例如,因我的膚色是黑色,我就不獲聘用。與歧視連在一起的,就是污名化,即將他者標籤,而這些標籤往往都是負面的和不真實的。例如,黑人就是懶惰的和無文化的。在污名化下,他者只有歧視者給予他一個被建構的身分,一個被主體身分(subjectification)。又當歧視不限於某一個人對某一他者的態度,而是某個羣體對另一羣體時,歧視已是社會性、文化性,甚至制度性。明顯例子就是前南非種族隔離政策政府。
消除歧視是每一個社會都要努力,不但因為歧視是一種暴力,更因為歧視將暴力合理化。然而,消除歧視仍面對若干困難。第一,就是對受歧視對象的界定。例如,我們社會已有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種族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等,但卻沒有年齡歧視法。又縱使我們社會已有種族歧視條例,但內地人士是否應被視為種族?按現時法例,內地人士不被看為另一種族,但近月來在不同地區的光復行動中對內地人士的侮辱式用語已是歧視了。那麼,消除歧視是否只可以在有法例下才能實行?
第二,消除歧視不僅要在法例上,保護受歧視者,更需要在政策上,為受歧視者提供額外資源,甚至為他們定下較寬鬆的要求,讓他們可以更容易參與社會。或許,有人認為這做法反而是對另一些人歧視,因為受歧視者被厚待了。在強調平等之餘,我們不要將平等等同劃一。例如,在香港少數族裔就面對因書寫中文能力的要求,以致他們無法獲取接受高等教育和就業機會。在強調消取歧視時,我們社會是否應設計一套適合非華裔人士的中文課程、為他們投放學習中文的資訊,並降低某些工種對中文程度要求?
第三,消除歧視不純是法例制定和資源分配,更關乎人際相處。事實上,沒有人際相處的消除歧視仍是陌生人的關係。種族共融是一切消除種族歧視必須的行動。共融不是要將對方融化,將其種族身分消失,而是在尊重彼此差異下,融洽相處。或許,辦一場嘉年華會有助增進融和氣氛,但真實的相處是從日常生活開始。
聖經說,「上主愛世人。」這是真實的,因為祂以行動說明祂對世人的愛。愛是消除歧視的基礎和目的,平等是愛的一種表現。因此,我們努力消除種族歧視,建立不只有平等的社會,更有愛的社會關係。
龔立人(香港中文大學崇基學院神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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