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了七一,特區政府決定將立法會議員出缺的「遞補方案」押後,並進行公眾諮詢。由原先的「替補」到「遞補」,到諮詢文件出來又改為「填補」,足見政府在這次修法上的倉卒和把持不定。但有一點毫無疑問,這次修法的目的是要堵塞所謂的「公投」,也就是反對政府的立法會議員,利用辭職補選的方法挾民意而令政府止步或尷尬的行動。
代議政制下,立法會是獲得民意授權的最高機關,不但有權制定法案,通過和監察政府的財政與施政,甚至可以彈劾行政長官。所以無論我們是否喜歡立法會議員,但他們被稱之為「尊貴的立法會議員」,應是理所當然的。至於他們是否都當之無愧,則可各自評說。
正因立法會議員有如此重要的身分和權力,所以無論是選舉或補選一位立法會議員都是一件嚴肅的事。而作為獲得民意授權而進入立法會的議員,無論是甚麼理由,辭職肯定是一件大事。這次修法的原因是要阻止議員辭職再選,從而發展到對政治衝激。但實際的結果卻是阻止議員辭職。因為若不能透過辭職再選而引發政治表態,議員的辭職將會失去意義,因此他亦不會辭職了。
但如果對政治問題有強烈意見的議員不能以辭職補選作為表達反對聲音,因而「被逼」留在立法會之內,矛盾其實並沒有消解,而且更可能形成議事堂和街頭運動的雙重衝突。現時豈不是已有這樣的發展趨勢嗎?因此,容讓反對派議員以辭職補選作抗爭手段,比起「強逼」他們留在立法會,內外夾攻政府,可能更有利和諧。訴於補選的開支其實有數得計,而且選舉完了也就結賬。而選舉過程可以有對話和論述,選票定出了輸贏之後,塵埃自然落定。
但無論是「替補」、「遞補」、或「填補」,法案即使訂了,也不可能解決問題。因為議員辭職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他們「被逼」留在議會,只會實行內外夾攻,那要付出的社會成本,豈不更多?遠的不說,單看自從政府提出這個法案至今,可有平靜過?又有誰會相信修法之後,風波就會平息?因此,一動不如一靜。
公義的果效必是平安,公義的效驗必是平穩,直到永遠。(賽三十三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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