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與藝術


2285 期(2008 年 6 月 8 日)
◎ 與大師對話 ◎ 許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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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動地去接納、去『反省』、或者去頌揚所有人都喜歡的東西,是藝術家所不能為的。那贊同『顧客永遠是對的』這商業口號的藝術家,很快就會被所有人遺棄。現在的顧客,已被訓練去認為藝術家永遠是對的。這樣,我們就面對一個新的局面,就是藝術家感到自己需要去行使作為一個先知或魔術師的職責。他覺得他需要引起不安,甚至作出冒犯。倘若他不間中侮辱一下顧客以及他所相信的一切,又有誰會讀他或買他(的作品)?那正正是顧客所想要的。他委託藝術家去代替他『出位』的任務 ─ 就是要跟『一般守規矩的人』不一樣。在這個前提下,藝術家可以做些甚麼呢?在絕望中,他準確地繪畫出一個啤酒罐的肖像。

  「…

  「藝術家當然沒有義務去傳播倫理的課題,正如他根本無須理會政治或經濟方面的議題。藝術家不是一個問答式的教授者。一般來說,當人嘗試去用一個並不用以傳遞概念程式的媒介,要去傳達道德指引,那是註定要失敗的。但藝術家卻有道德的義務去堅持他自己的自由和他自己的真理。他的藝術跟他的生命只是在理論上可以分開。倘若一個藝術家在他每日的生活裡活得像個奴隸,卻沒有一個良心向他發出警告,他在他的藝術中就不可能是自由的。

  「藝術家不應鼓吹些甚麼─甚至是他自己的自主性。他的藝術應該道出其本身的真理;而當他這樣做的時候,它跟其他所有的真理─道德的、形上的,和神秘的─就協調和諧。

  「藝術家並沒有道德義務透過系統化地恪守傳統道德守則去證明自己的身分。」─ “The Literary Essays of Thomas Merton”, pp.377~378

  從一個表面的角度,基督徒從事藝術活動,往往就被視為基督徒藝術。於是,我們就有基督徒作家、基督徒畫家、基督徒演員、基督徒歌手、基督徒導演.......。只是正如當一個人成為基督徒,並不等於他的一舉一動就立時自動變得「滿有基督長成的身量」;同樣,一個基督徒從事藝術活動,亦不等於那活動本身就自動滲透著基督的香氣。要恰當地被稱為「基督徒的」,恐怕不能不涉及更具體和實質的內在關係。

  但更根本的問題是:甚麼是基督徒的藝術?有基督徒藝術這回事嗎?如果有的話,它跟其他藝術創作又有甚麼本質或內容上的不同?沒有的話,現在打著基督徒旗號所進行的藝術活動又是甚麼一回事?

  諾貝爾文學獎首位華裔得主高行健,曾經在一個講座中論述他在文學和藝術創作方面的經驗與思考。他指出每一門藝術都有其限度,也就是這門藝術存在的條件。例如文學離不開語言,小說離不開敘述,戲劇離不開演員的表演,繪畫離不開造型的空間這二度的平面。藝術家首先得承認這個極限,再在這種限定下去尋求表現的自由,從而找到自己的創作方法。

  米開朗基羅於十六世紀受命將創世故事和最後審判分別畫在西斯廷教堂的天花和祭壇的牆壁。上個世紀五十至七十年代,荷里活亦曾經拍攝過不少直接以聖經故事為題材的電影,例如《創世記》、《十誡》、《參孫與大利拉》、《耶穌傳》等,幾乎是將聖經的故事直接轉化為電影的版本;配合美國當時仍然頗為強大的宗教影響,也取得相當大的商業成就。而就像早期的口述傳統,只要轉述者忠於原本的論述,其依據的文本就能發揮其作用。

  另一方面,祁克果以 “Fear and Trembling” 重新詮釋創世記第二十二章;歌劇電影《萬世巨星》則刻意以一個傳統以外的角度,去重新詮釋耶穌的使命和生平。前者明顯地加入了作者本身的觀點和解釋,後者更以一個現代的表達形式,去顛覆傳統對耶穌的理解。這比起前述的「藝術加工」當然更具創作的意味。他們企圖從本身的所在,去重新揣摩文本的意思;因為平鋪直敘的依書直說,由於歷史條件的改變,有時已經無可避免地扭曲文本原來的意義和神韻。

  現代福音派信仰,則習慣一切都以狹義的「福音果效」作為量度藝術價值的最終準則。只是那註定是要失敗的。想像文革時期人們怎樣以政治的態度和立場去判定一切,結果只能產生樣板的芭蕾舞、樣板的電影、樣板的文章...…。

  返璞歸真,藝術只是生命在既定形式內的流露與表彰。當然,倘若對藝術的形式與相關技巧沒有基本的掌握,所謂生命的表彰就只是自欺的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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