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社發起聯署行動


2197 期(2006 年 10 月 1 日)
◎ 教會、機構短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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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光社就上訴庭於九月二十日,接納原訟庭法官夏正民以「性傾向歧視」為理由,裁定禁止廿一歲以下、十六歲以上男性與男性肛交的法例,是剝奪男同性戀者進行性行為的權利,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駁回政府上訴。該社於判決翌日發表聲明,對裁決深表遺憾,並發起聯署行動。

  該社認為有關法例影響深遠,所以計畫於十月底前在報章刊登聯署,希望政府就有關裁決提出上訴至終審法院,並修訂條例中不清晰之處,以免高危的肛交風氣在心智未完全成熟的青少年之間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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