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肛交不是歧視


2197 期(2006 年 10 月 1 日)
◎ 時事透析 ◎ 蔡志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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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訟庭法官夏正民去年八月裁定,《刑事罪行條例》一一八條C所指,二十一歲以下男性與同性肛交屬違法,存在性取向歧視,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政府不服裁決申請上訴,但上訴庭上月中一致駁回政府的上訴,維持原判,並在判詞中指出:「肛交是男同性戀者唯一的性行為方式,代表了愛和親密,雖被視為違反自然的行為,但這種價值觀已日漸改變。」

  上訴庭的裁決其實有不少前設值得商榷,首先,將肛交等同陰道交,完全漠視了肛交的風險以及兩者的分別,而簡單將反對肛交視為過時的價值觀,卻沒有考慮近年男同性戀者感染愛滋病的數目不斷上升,以及肛交對健康所帶來的負面影響。

  此外,上訴庭將肛交視為男同性戀者性行為的「唯一」選擇,認為不降低肛交的合法年齡,便會構成對男同性戀者的歧視,卻沒有考慮過往當一些社會人士提出肛交的高風險時,一些同性戀團體便強調很多男同性戀者都不喜歡肛交,而會選擇口交及互相手淫,有關前設根本缺乏足夠的客觀理據,只是單憑申請人一面之辭。

  要決定是否降低肛交的合法年齡,更合理的做法,應該是先交由醫學界全面討論肛交的後遺症,例如肛交與感染各種性病、愛滋病和腸道疾病的關連,讓社會人士清楚肛交的風險,然後決定是否讓更多十六至二十一歲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暴露在更高的風險之中。

  既然法官認為反對肛交是過時,關心年輕一代福祉的各界人士必須透過聯署及其他公開的方式,讓政府及有關人士收到一個清楚的信息,法官大人你的前設錯了,在這個具爭議的社會問題,不應該只聽同性戀團體的一面之辭,應該用心聆聽各界的聲音。肛交與陰道交的風險不可同日而語,不是簡單說使用安全套便可解決問題,尊重人權是重要的,但維護社會的基本倫理道德,特別是保障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同樣重要,反對肛交並不等如歧視,而是關心下一代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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