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六成香港市民認為同性戀行為並不正常
回應性傾向歧視意見調查(二)


2163 期(2006 年 2 月 5 日)
◎ 真情真性 ◎ 陳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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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前維護家庭聯盟為探討香港市民對同性戀及同性戀者的態度,並市民對政府就性傾向歧視立法的意見,委託了香港大學社會科學研究中心(調查單位)進行一項有關「香港社會對同性戀及性傾向歧視意見調查」的研究。調查單位成功以電話方式訪問了一千一百二十位年齡介乎十八至六十四歲的香港市民。調查的初步結果反映出香港大部分香港市民認為同性戀行為不應被鼓勵,並反對政府就性傾向歧視立法,筆者將分四期與大家一同探討調查的部分結果。

  上期提到調查反映出大部分被訪者對同性戀行為有保留,認為同性戀行為是不應被鼓勵的。不過,結果亦同時反映出香港社會普遍是接納同性戀者的,歧視情況並不嚴重。有八成被訪者願意與同性戀者交朋友;大部分被訪者均接受與同性戀者工作或向他們提供服務:95.6%的被訪者不會因客人是同性戀者而拒絕提供服務,83.7%的被訪者不會因應徵者的性傾向而拒絕聘用。

  由此可見,香港市民普遍對同性戀者是接納的,絕大部分香港市民不會因一個人的性傾向而拒絕與他們工作、交朋友或提供服務,歧視情況絕不嚴重。不過,若問及被訪者若自己的子女是同性戀者時,被訪者的意見則顯得較保留,有超過四分三的被訪者均表示不能接受。

  最後,調查結果反映,大部分香港市民縱然對同性戀行為有保留,但香港社會普遍接納同性戀者。「接納」不等於「認同」、「不認同」又不等於「歧視」,就「歧視」此課題,我們認為社會上有需要更深入討論何謂「歧視」,特別是一些團體往往將反對鼓吹同性戀的人標籤為歧視並不恰當。另一方面,若同性戀者真的受到一些明顯的不公平對待,應提出具體的事例,讓公眾人士考慮其嚴重性,並考慮以適當的手法去處理,但絕不應將「不認同」便等於「歧視」。社會亦應該鼓勵不同意見的人彼此和平共處,不應強逼大眾認同一些在倫理上具爭議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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