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條例118C條禁止十六歲以上、廿一歲以下男性肛交的法例,本來是為了保護青少年,卻被法官夏正民判定為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上期的文章已指出夏正民提出的理由相當薄弱,這次再讓大家見識一下夏正民在判詞的前後矛盾及草率之處。
夏正民雖然承認肛交的高危性:「沒有保護措施的肛交的健康風險是真實的,是應該積極面對的。」然而他認為沒有證據顯示,以監禁威嚇青少年會保護他們免於肛交的風險。
這個反駁有點奇怪,本案的主角William Leung不就是說,因為法例所限,令他不敢與伴侶在十六歲後發生性行為嗎?夏正民也相信法例的確對William Leung(和其他類似他的人)在過往和未來有這種壓力。夏正民似乎有點前言不對後語。從常識角度,也很難否認刑法對市民的行為有一定程度的影響,除了刑罰的阻嚇作用,法律的權威性也會鞏固社會的規範,這對人的行為有無形的約束力。
夏正民又相信降低肛交的合法年齡不會帶來更大衛生風險(如感染愛滋病),他主要引述的證據是英國醫學會一九九四年的一份報告,面認為將合法年齡降至十六歲,不單不會影響男性參與同性戀行為,更可能帶來正面效果。實情是否如此呢?英國在一九九四年將男性間性行為合法年齡降至十八歲之後,透過男男性交而感染的愛滋病個案,在一九九五至九六年之間就上升了11%,這個升幅對比之前的幾年是相當大的,而且年輕的男同性戀者中特別多新個案。英國醫學會承認年輕的男同性戀者是面對高風險的,只是他們認為降低合法年齡有助他們預防性病。然而他們的如意算盤卻打不響,因為英國政府的研究發覺性教育並不是關鍵,衛生署在一九九八年的報告指出雖然經過多年的宣傳和教育,高危性行為(如沒有安全措施的肛交)在男同性戀者和雙性戀者中仍然是同樣普遍。
當然我們要確切得知降低肛交的效果是正面還是負面,還需作更多的研究,我也不想在這裡妄下定論。然而問題正正在此,夏正民單單倚賴一分十一年前的外國報告就得出降低合法年齡無害的結論,是否有點草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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