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發生的一宗個案,也許可以作為我們是否支持性傾向歧視立法的重要參考(內容取自加拿大福音團契Evangelical Fellowship of Canada的網頁,見〈http://www.evangelicalfellowship.ca/support/letters.asp〉)。
基斯.甘柏寧(Chris Kempling)是加拿大卑詩省一位紀錄良好的基督徒教師,受到他的專業和社區肯定。法庭告訴他,雖然他有自由以公眾身分發表他對公共議題的個人觀點,但他大概不能再當教師了。
事源在一九九七年至二○○○年間,基斯.甘柏寧有幾封給編輯的信刊登在當地報章,也曾寫過特約社論,內容都是關注同性性行為的道德問題及健康風險,屬理性討論。這些內容從沒有在他的課堂中講論過。
二○○二年四月,英屬哥倫比亞教育學院(British Columbia College of Teachers)對甘柏寧先生作出紀律處分,因為他被裁定「個人操守不再適合當教師」。甘柏寧深信這是一次不公平的審訊,所以缺席聆訊,以示抗議。
甘柏寧遭停職停薪。因著紀律處分,他被列入黑名單,無法再執教鞭。他提出上訴,為他被侵奪了憲法所賦予的宗教自由和言論自由而爭辯,但卑詩省的最高法院裁定甘柏寧的言論自由並沒有被侵奪,他仍然有權講他喜歡講的話,只是不能以教師的身分來講。
那麼他的宗教自由呢?法官說憲法並不保障「以權威身分或專業地位來陳述或發表純粹個人信念的自由」。
現在的影響是:如果你是個基督徒專業人士──無論是教師、律師、醫生、會計師,只要是受到公會的專業守則所規管的人士,即使在專業範圍以外的領域,你的言論自由和宗教自由,都不會受到保障。
「保持沈默,否則執包袱走。」這是高度政治化的同志運動所帶來的白色恐怖,也是「逆向歧視」的重要例子。
雖然這是發生在地球另一端的事例,然而,在全球化的趨勢之下,我們憑甚麼認為它不會在香港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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