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都是人權惹的禍


2095 期(2004 年 10 月 17 日)
◎ 交流點 ◎ 江大惠(中文大學崇基學院神學院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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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變性人、同性戀、同性婚姻等課題對香港一般信徒不是很埋身的,但下意識感覺受到威脅,信仰受威脅、家庭制度受威脅。

  爭取同性權利人士訴諸人權作為他們爭取的理據。人權不是人類歷史中自有永有的東西,人權是人類文明的產品,由十七、八世紀歐洲一班自由思想分子如孟德斯鳩、盧梭等人提倡,經一七七六年美國「獨立宣言」及一七八九年法國「人及公民權利宣言」確立。

  人權強調這是人人本有的權利,人人有份,不分種族、性別、門第、國籍、學歷、宗教信仰、政見、道德情操的高下都可以享有。只要是人,就有權享用人權的保障,無需功勳,不用賺取,像恩典一樣,是白白賜給所有人的。

  但人權的具體內容是甚麼?包括那些條款就有待人去商議,建立共識。言論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離婚自由作為人權的內容已經成為共識,無需爭辯。縱使基督徒不願意見到有信徒轉信伊斯蘭教,縱使有信徒不贊成人離婚,但在信仰自由、婚姻自主的旗幟下,必須容忍信徒改變信仰或離婚的事實。並不能因轉教危害社會結構而不准人轉教或因破壞家庭制度而禁止離婚,因為這都是人權所保障的。正所謂「魔鬼在細節中」,一些人權具體的內容則還未有定案,例如法國政府禁止伊斯蘭女生戴頭巾上學是否牴觸人權?同性婚姻也是一樣,支持者認為這是人權,否則就是歧視,因為他們因性別而被剝奪締結婚姻的權利。反對者認為同性婚姻並不屬人權範圍,所以反對同性婚姻並不等於違反人權。

  由於人權自由、包容多元是香港人要捍衛的核心價值,同性戀者的基本人權已經被肯定。至於同性婚姻屬不屬於人權的範圍,則還有待雙方建立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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