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別被(人民公敵)掩了眼」


1831 期(1999 年 9 月 26 日)
◎ 交流點 ◎ 禾月(香港基督徒新聞從業員團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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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業評議會」是最近熱門話題,但熱衷討論的多是傳媒中人,普羅大眾稍嫌這議題深奧,討論興趣和熱烈程度遠不及去年的陳健康事件。

  陳健康事件被視為傳媒罪證一項,我同意這看法;但對罪狀的理解,我認為需要更新。

  事件發生之初,社會上掀起一片仇陳健康熱潮。社會時不時需要一個「人民公敵」,最好是個「絕對壞人」,因為體諒是辛苦的,針對和指摘郤叫人痛快,還可以團結大家來分享這份痛快;陳健康很不幸成為了「人民公敵」。

  後來有些人覺得對他針對得太過分了,於是提出另類聲音,接著大家迅速轉移目標,製造另一個「人民公敵」—某報章。(按:筆者不是該報僱員,也沒有參與有關採訪。)

  該報以重大篇幅作纖毫畢露的詳細報道,我認為「罪名」無論如何開脫不了,但對另一項滔天罪行—編導新聞的指控,我始終有點疑惑。按該報刊登的說法,其記者沒有事先協議以金錢作拍攝左擁右抱照片的酬勞,而是事後被另一些人索取金錢的;似乎有點「屈」的味道。我一直期望有機構對此事作進行調查,因我無從判斷真偽。

  該報雖刊登了道歉聲明,但仍否認編導新聞。道歉目的無非為大家消消氣,避免再糾纏在「無謂」的是與非之間—盈利才是其最重要目標。

  該報死對頭刊登了一篇陳健康簽署的手寫文章,指證某報付款要他做「騷」;文章脈絡清晰、文筆流暢簡潔、情理兼備,跟他在電視上有時前言不對後語的表現有點不一樣。這就是編導新聞的證據?陳健康是否與每一家傳媒都如此合作的?

  也許是我多心。我不要為任何商業機構平反,可是也不希望社會彌漫一窩蜂的針對。

  陳健康事件還有很多值得吸取的教訓,例如有些報章大字直指陳是「人渣」,這不但是輿論裁判,更涉嫌欺負他沒能力提出誹謗訴訟;更不堪的,是有報章隨便訪問幾位街坊應如何懲罰陳,當中竟包括宮刑等預設選項。單單針對「公敵」,有可能讓我們忽略了其他「敵人」。

  「民意」可以被利用,輿論可能受引導。香港人是否已培養出獨立思考能力?在關乎新聞自由的骨節眼上,可別要糊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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