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的公道價


2803 期(2018 年 5 月 13 日)
◎ 平視人生 ◎ 李灝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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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前有報章在頭版大字標題,直斥本地一些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NGO)「用公帑養肥高層」,指出五間獲政府資助的社福機構,其總幹事或行政總裁在二零一六至一七年度的年薪統統逾二百萬,最高一位更達二百六十四萬港元。 

  如此款待確實有違一般人的道德直覺(moral intuition)——即人們對道德判斷最即時及直接的反應——尤其在上述薪金龍虎榜中,有兩位榜眼來自基督教背景的機構,其中一所的名稱更加掛上「基督」二字。

  怎麼樣的薪酬比例才算合理?或許,近年在瑞士發生的一項公投值得參考。瑞士是個民主國家,國民只要蒐集十萬個聯署聲名,就可向國會遞交一項政策動議,然後訴諸公投決定推行與否。在二零一三年,有民間團體成功跨過提名門檻,提出「1:12倡議」,建議立法規管薪酬差距,限定一所機構之內,最高薪的員工不能超過最低薪的十二倍。倡議者爭辯,一個人打足一年工,假如回報不及另一個人僅僅幹一個月的活,那麼就是對各人的貢獻作出不合情理的上下高低之分。投票結果?瑞士是個對營商者友善的國家,加上國會和政府齊聲大力反對,憂心跨國企業離場,提案最終只能贏得三分一國民支持。

  儘管這個倡議泡湯,但其理念值得我們反思。當一個獎賞機制過於傾斜,社會上再談「平等」,會否淪為一個唇舌服務?說回香港,回顧本地的非政府組織發展史,在十九世紀開埠初期,民間團體往往比殖民地政府對人間疾苦作出更早和更貼近前線的回應。當中的佼佼者,原來是遠道重洋而來的海外宗教組織,在港興建首間醫院抗衡疫症,接收街上棄嬰及辦學等等。所以,有本地社會學家如此總結香港早期社會的福利傳統:「政府退居二線,民間團體當前鋒。」

  倘若一個基督徒領袖或董事會容讓一所機構的薪酬差距大大偏離常人的道德直覺,恐怕未能發揮門徒可在地上作鹽作光的作用罷了。畢竟,耶穌在世的日子,不曾比門徒多吃一塊餅或一條魚。我想說的,是昔日有宗教背景的組織一度領先社會,今天的接棒者可否一樣當仁不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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