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愛世人,成就律法」


2793 期(2018 年 3 月 4 日)
◎ 釋經講道 ◎ 張鍾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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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二十1-17;詩十九1-14;林前一18-25;約二13-22

  預苦期第三主日

  引言:耶穌之怒

  今日的福音題,約翰福音二章十三至二十三節記載耶穌在臨近逾越節的日子,進到聖殿的外邦人院,看見院內商販充斥、店舖林立,有買牛羊畜牲的、有兌換銀錢的,他不期然的怒火中燒(「我為你的殿心裏焦急,如同火燒。」),就動手推倒他們的攤檔,並趕他們出聖殿。為何柔和謙卑的耶穌竟一反常態?因為聖殿是人神相遇之處,猶太人常以嚴守律法自居,不可一世,但卻忘記了律法精神,十誡(十誡是律法的最佳體現)的主要信息是甚麼?首先我們要先知道十誡的第一誡並不是「除了我以外不可有別的神」那只是「果」,而當中的「因」正是「我是耶和華你的上帝,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就是那位使人從罪的奴役中釋放出來;得享完全自由的上帝。但猶太人自以為義,卻為了收取佣金/租金,竟佔用外邦人院作買賣的場所;他們一定知道這樣做,定會阻礙外邦人朝拜上帝,並剝奪他們得到上帝賜福的機會,這豈非是違背律法的精神,妨礙他人親近上帝蒙神祝福的大罪嗎?這難道是愛神愛人的表現嗎?

  一、十誡的內涵:愛神愛人

  以色列國最偉大的君主,確非大衞王莫屬。從詩篇十九篇一至十四節我們得知十誡的內容、屬性和益處。十誡的內容包括「律法」(法律)、「法度」(約章)、「訓詞」(規誡)、「命令」(訓誨),而屬性是「全備」(完善) 、「確定」(可靠)、「正直」(公正)和「清潔」(光明)。對於謹守十誡的信徒,就可因遵守完善的法律、可靠的約章、公正的規誡和使人光明的訓誨;從而在軟弱無助時得到慰藉(原文是「甦醒」),在迷惘無知的時候得到啟發(原文是「智慧」),在意志消沈時得到喜樂(原文是「快活」),在黯然無光的歲月裏得到聖靈的光照(原文是「明亮」)。但強如大衞,他一生遵行律法,並得到從上帝而來的喜樂,又有聖靈的光照;但仍會犯罪,為罪所捆鎖;所以他求神攔阻他,不致再犯「任意妄為的罪」。例如,他和拔示巴犯了通姦的罪,還要借刀殺人,謀殺拔示巴的丈夫烏利亞。(見撒下十一章)

  由此可見,人性的敗壞,正如耶穌時代聖殿的祭司,他們為求利益,竟容許商人在聖殿的範圍內,買賣獻祭的牲畜和兌換聖殿稅的錢幣。假設聖殿祭司真能體會愛神愛人的律法精神,神願人人得救的要義,就不會阻礙外邦人到外院朝拜上帝。

  二、基督成全了律法

  作為信徒,我們要學習天天背起十字架跟從主的教導,但十字架的道理對世人來說,特別是對當時的猶太人,卻是愚拙的。他們絕不認同赫赫威嚴的神竟要死在人所厭惡、恐懼和代表刑罰和死亡的十字架上;但上帝的「愚拙」總比人智慧,耶穌基督藉着復活的大能,跨過厭惡、恥辱和死亡的十架路,轉化成上帝拯救世人的救恩記號。

  結論:神愛世人,成就律法

  十誡的總綱就是愛神愛人,祂願意成為我們的上帝,也甘心情願流血捨身,走上十架路成為我們的救主。為了回應神的愛,我們基督徒要實踐十誡的精神,愛神愛人。正如使徒約翰的提醒:「我們愛,因為上帝先愛我們。人若說『我愛上帝』,卻恨他的弟兄,就是說謊了;不愛他看得見的弟兄,就不能愛看不見的上帝。愛上帝的,也要愛弟兄;這是我們從上帝所受的命令。」(約壹四19)

  張鍾華(香港路德會頌恩堂主任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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