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突與衝突處理 IV
 關注/權利/權力模式(上)


2713 期(2016 年 8 月 21 日)
◎ 信.道.靈.心 ◎ 陳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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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兩輯的介紹中,我們都提及一個重要概念——關注點。筆者想繼續就着關注點這個題目再作介紹,作為「信·道·靈·心」中衝突系列的結束。嚴格來說,這一輯所介紹的關注/權利/權力模式不能算是一個模式。人慣常使用來處理衝突的方法都可以涵蓋在這三個——關注為本、權利為本、權力為本——概念之中。但它們之間沒有必然關係。這三種概念基本上包涵所有方法,所以在處理衝突時我們可以由一個概念跳進另一個概念中,所以它們彼此之間亦可構成一個具備功能性的鬆散結構模式。這是由Fisher與Ury(Fisher, R., & Ury, W. Project on Negotiation at Harvard.)兩位提出的。

  第一類是以關注為本的過程,是嘗試去協調和找出一個能滿足到各方關注的方法。如在前兩輯講及,關注是指人的所想、所求、關心、希望及恐懼。這個概念包括大部分的談判、調解、共同解決問題、雙方各有所得的討價還價、與及集思廣益。最終的結果是雙贏。以新堂主任與退休牧者個案為例,雙方若能就彼此所關注的來展開談判對話,有可能達致雙贏的結果。

  以關注為本的方法之優點是講求合作,以創造性和獨特的方法解決衝突,是把問題解決,所能達成的決定可持久,能建立或加強關係,亦能為各方做成最多的成果。但達致解決需時,方法未必可持續,更亦有機會不能達成協議,亦會被看為立場不堅定。

  第二類是以權利為本的過程。這些方法的特質是各方都將焦點放在他們的權利比其他人的權利都更為優勝這個基礎上。權利可以是從法律、地位、習俗、傳統、政策、合約所賦予。這些方法帶敵對性,在促進一己的權利時,亦貶低對手的權利或使其不合理。常用的方法包括正規調查、訴訟、仲裁、裁決、中立評估、和法庭決定。最終的結果是一贏一輸。在個案中,堂主任以下級需服從上級這基本權利將異議壓下,不與討論,做成非贏即輸的結局。

  這些方法的優點是有公平、持久的標準,適用於所有人,較快有結果,亦有其合法性。但缺點是其結果是非贏即輸,方法雖正規但會導致額外的衝突,缺乏彈性,傷害關係,輸的一方會不忿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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