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條例》現已改名
 解除「同居等同婚姻關係」疑虑


2338 期(2009 年 6 月 14 日)
◎ 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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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先生(資料圖片)

▲香港教會更新運動總幹事胡志偉牧師(資料圖片)

  政府有關部門於本月三日公布,爭議逾半年的《家庭暴力條例》終於完成修訂,政府決定擴大保障範圍至同性同居者。為回應宗教和教育團體的聲音,當局將法例改名為《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強調新例不會衝擊一男一女婚姻制度。

  據悉,政府在去年十二月就有關立法建議諮詢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的意見,委員會其後曾召開兩次特別會議,約有一百個團體代表及四十五名個別人士出席發表意見。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表示,政府在全面及仔細地考慮過立法會議員及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後,決定從三方面處理有關立法修訂建議,回應宗教團體及家長組織的關注。並期望修例後,可消除「同居關係等同婚姻關係」的疑慮。

  首先,在條例加入新的「同居關係」的定義,該定義不涉及任何關於「婚姻」、「配偶」或「夫妻」的提述或聯繫;具體來說,政府建議把《條例》下的「同居關係」界定為「指作為情侶在親密關係下共同生活的兩名人士之間的關係」,並把已終結的該等關係包含在內。

  其次,建議就《條例》作出一些結構鋪排的改動,以清楚劃定在其涵蓋範圍下三種不同類別的受保護人士,即配偶、前配偶及其子女;直系或延伸家庭關係人士;以及同居者、前同居者及其子女。

  最後,將《條例》的簡稱修訂為《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以清楚顯示經修訂的《條例》亦適用於同居關係;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同居關係暴力受害人可同樣在新法例下受到保障,以及清楚反映「家庭」和「同居關係」屬不同類別,互不關連。

  政府無擴大條例保障至同一屋簷下人士,消息人士坦言,如進一步擴闊至「同一屋簷下」亦受條例保障,便會出現很多無謂個案,例如外傭受僱主虐打,申請禁制令嚴禁僱主入屋、租客禁制業主進入、大學宿生將同房同學趕走等。

  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表示,初步來看,可以接受政府對於《家庭暴力條例》的修訂,政府回應了各基督教團體的訴求及意見,解決了當初擔心該條例對同性戀婚姻開綠燈的憂慮。但同性戀的運動不會因此停止,由於同性戀運動牽涉範圍廣大、深遠,市民應該長期關注同性戀問題,以及其對社會的影響。他表示歡迎政府的新修訂,若政府向立法局申請把同性同居列入《家庭暴力條例》前,就向社會各界人士徵求意見的話,就可避免數月以來的《家暴條例》風波。

  香港教會更新運動總幹事胡志偉牧師滿意政府對《家庭暴力條例》的新修訂。他指出教會團體必然反對家庭暴力,而新修訂既可保障家庭、同居(同性、異性)人士,又可保障傳統婚姻的地位。他樂意看到政府能夠以開放、持平及公正的態度處理《家暴條例》,遺憾的是政府在處理「增加賽馬日」事件,卻缺乏公正、客觀,難免讓人感到失望。最後,他勸諭基督徒日後在發表意見時,應注意使用非信徒聽得懂的語言,以及對社會文化要敏銳,在尊重他人意見下,同時亦要溫和地表達個人的信仰立場。

  新修訂條例於六月五日刊憲,並於本月十七日提交立法會首讀及二讀,預料經條例草案小組審議後才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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