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問「再婚」?(上)


2166 期(2006 年 2 月 26 日)
◎ 羊圈守望 ◎ 蘇穎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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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圈主人:你好!
 一對基督徒夫婦因丈夫犯姦淫的原故離婚。已離婚的前夫曾要求復合,但前妻不接納。現在那已離婚的弟兄將會與另一基督徒姊妹(不是最初與他犯姦淫那位)結婚。請問(a)在這情況下重婚是否違反聖經原則;(b)如果這情況下重婚是違反聖經原則,親友可否參加他們在聖堂舉行的婚禮?公義與憐憫如何平衡?

  讀者 心急人 上
心急人:
 多謝來信,你所提出的問題實在非常重要,很高興藉此機會能與大家分享一下聖經在這方面的教導。
 首先,我要解釋清楚問題的所在。來信中所提及之「重婚」,其實是指「再婚」。當我們用「重婚」這詞時,我們通常是指那些在法律上尚未解除婚姻關係便去再婚的,在香港的法例上是違法的。我們絕對不贊成。我們所謂「再婚」,是指那些在法律上已經解除了婚姻關係的人士,再與另一人建立婚姻關係,在香港的法律上是絕對合法的,但在基督徒來說,這又是否違背聖經的原則呢?這正是你所提出的問題。
 為甚麼會有這問題出現呢 ? 我們就要看看馬太福音五章三十一至三十二節:「又有話說:人若休妻,就當給他休書。只是我告訴你們,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她作淫婦了: 人若娶這被休的妻,也是犯姦淫了。」
 這段聖經是耶穌在登山寶訓所講的,在馬太福音第五章,耶穌用了一連串的「你們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只是我告訴你們」來比對古人所吩咐的與祂的話。前者是一些守條、誡命、律法,而耶穌所重視的是內心,內在的動 機和原則。耶穌看內在動機和原則甚於外在的條文,外在的條文是「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五20)耶穌所說的是天國的義,天國子民的義。所以,當我們讀這段聖經的時候,我們所重視的也不是外在的條文和規矩,而是內在的動 機和原則。
 第二點我們要留意的:「人若休妻,就當給她休書」是出自申命記廿四章一至四節。如果我們細看經文,便發覺摩西所訂出的條文,是保障當時的婦女。當時婦女被人視如貨物,呼之則來,喚之則去,婚姻毫無保障,於是摩西便立此條文,准許人離婚,以為保障婦女,但我們要知道這是因為人的罪的緣故,摩西為了保障當時婦女才立此律例。正如耶穌在馬太福章十九章八節說:「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所以我們不要忘記,保障當時的受害者,是立此法的精神及動 機 ; 若我們利用此律例加害那些無辜之受害者,就大大的錯了!
 耶穌在馬太福音五章三十二節告訴我們,在甚麼情況下神會准許「休妻」呢?換言之,在甚麼情況或理由下,神會承認這段婚姻關係可以結束呢?(留意,是可以,不是要一定)在此耶穌只列出一個條件:姦淫。若丈夫或妻子發現其配偶是犯了姦淫罪。他是可以(不是一定要)提出離婚。在神的眼光,神也會接受這段婚姻關係已經結束了。在此,耶穌沒有說他們(無論是犯了姦淫的一方,或是其沒有犯姦淫的前配偶)並不可以再婚,原因很簡單,既然前一段婚姻關係已經結束了,再婚便不是問題了。教會若不准許他們再婚,這似乎是超越聖經的要求了!

  蘇穎睿 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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