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答客問(一)


2124 期(2005 年 5 月 8 日)
◎ 真情真性 ◎ 關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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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甚麼政府會考慮定立性傾向(sexual orientation)歧視條例?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受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的壓力,要求立法保障社會人士不會因其性傾向受到歧視。本地人權及同志團體亦努力爭取立法,回歸前曾嘗試一籃子地為歧視法立法,但不獲通過。隨後政府個別地替不同的歧視立法,先後有性別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目前已就種族歧視條例進行公眾諮詢,並將於今年第二季進行性傾向歧視的電話抽樣調查。

以立法方式來干預性傾向歧視是否適合?

  社會上存在不同的歧視問題,但不是每一種都適合透過以立法方式解決。若每種歧視都立法禁止,則社會將會過度立法。若同性戀者普遍上受到不公平對待,例如薪金普遍低於異性戀者,或同性戀者受教育的機會比異性戀者少,在衣食住行方面受排斥的問題嚴重,等等,而其他方法未能奏效,立法又沒有嚴重流弊,那立法保障是可考慮的。我們建議藉制訂一般的條例,使所有人在基本權利上都能受到保障,而不採用特別為同性戀體立歧視法的方式。

立法後對社會有何影響?

  現時一切都不能確定,但我們可以根據外國經驗和香港其他歧視條例的藍本作出合理推斷。為了讓同性戀人士、雙性戀人士、及性別重整人士受到保護,歧視法是有強制性的。現時社會普遍認可社團由於道德理由對人作出差別對待(例如不僱用不誠信的人),但同性戀是否道德問題本身正是一分歧。

  然而性傾向歧視條例訂立後,市民大眾便不能因人實踐同性戀行為而作出差別對待(例如受聘為教師、有宗教背景的機構等),這便等如宣告同性性行為是道德中性,不是道德議題。從外國經驗,立法將會影響教育內容,並為同性婚姻或伴侶法建立理據,至終將重新定義家庭。若據現正諮詢公眾的種族歧視條例推測,反歧視法在公眾領域干預的範圍包括僱傭、教育、貨品、設施、服務及處所的提供,諮詢及法定組織的投票資格及被選入或委入該團體、會社的參與。既然規管的範圍這樣廣泛,那立法後對社會的影響也會是深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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