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問題是難以用簡單的黑白二分法就找到答案,尤其是在一個現代複雜的社會,問題的出現是多元多因的,對喜歡判斷對錯的基督徒而言確是難為。然而,我們不必放棄「黑白兩極思考法」-絕對化萬事對錯。現今的基督教倫理學確容納多些「灰色中庸思考法」-論對錯要靠相對因素而定。筆者認為兩種思維方式也有其可取之處,或可將倫理判斷(思考)置於以下四個準例量度更為可取:
品性-初期至中世紀教會是非常強調品格操練(characterformation),但後來被強調「行為」所取代,直至近幾十年倫理學家才重拾此重點。「我們原是祂的工作,在基督耶穌裡造成的,為要叫我們行善」(弗二10)。我手所造實非工作,我生命才是工作。身先正才有好行為,這也是我國倫理觀向來注重的。事實上,一個品性美善的個人或社群能更有果效地完善化以下三方面準則。
動機-我們不會讚賞「壞心做了好事」,但也不會怒罵「好心做了壞事」。法官對罪犯的量刑也會考慮其動機有多壞而定。動機包括「為何」、「為誰」、「為甚麼」等因素。為愛妻手術費用而炒樓,與為二奶家用而炒樓的動機總是有分別的。動機是隱性的準則。
行為-基督徒最常用此顯性的準則:對/不對、可/不可、應/不應。上述炒樓之有否問題對信徒而言就在此行為的本身是否合乎真理(其實真理也包括行為的動機)。我們常問的基督徒可否飲酒、跳舞、睇戲、買股票等都只是考慮此一狹窄的範圍,這也是近似法利賽人的思考法;然而,主耶穌要擴充他們多思考動機與品性的範圍。
結果-現今社會最喜用此來衡量事物的好壞。克林頓的風化行為因民意調查結果而不必引咎辭職,一百六十七萬港人內地子女因民情反對而被強奪居港權。官員、政客、商人、一般市民都深受這種功利主義高舉的結果論影響。只要一件事的結果是「為大多數的人謀取最多的利益」,就是對且好的事,這當然是不一定對的。
不論雍正王朝或特區年代所反映的現實世界為何,基督徒也應嘗試學習結合以上四準則(我們雖然輕看世俗的結果論,但若做到「大多數人得益」豈非更美)來判斷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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