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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同性戀運動刻不容緩
 性傾向非中立價值須三思


第1758 期(1998 年 5 月 3 日)

◎ 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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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光社主辦之「刻不容緩――教會如何回應同性戀運動研討會」,將於五月十日(主日),下午三時至五時,假尖沙嘴潮人生命堂舉行。屆時將由李思敬博士主講「聖經對同性戀是而又非嗎?」,楊慶球牧師主講「北美同性戀運動的發展對香港教會的訊號」,蕭壽華牧師主講「同性戀運動對香港教會的沖擊」,關啟文博士主講「同性戀運動與平權運動」。費用全免,歡迎參加,查詢可致電二七六八四二〇四黃先生。

  據悉,明光社於日前發出聲明,回應較早前一些人士詢問及質疑該社發起的「關注民政局舉行的反性傾向資助計劃」,指摘明光社此舉未能堅持公義平等的信仰精神,維護弱勢者的基本人權。對於這些指摘,明光社強調,公開信主要是質詢政府介入的角色問題。該社在聲明中再次闡釋其疑「性傾向」這詞在歐美同時包括性虐待、亂倫、孌童、濫交等行為,社會是否也要保障以上人等的「權利」?而當同性戀或雙性戀者進一步要求結婚或領養兒童時,社會大眾是否需要在尊重其「權利」的情況下,接受他們的要求呢?

  而鑑於教育過程也包括價值觀念的重塑過程,而性傾向本非一個中立價值,它包含一種生活哲學|認為性行為純屬個人自由,並不涉及道德的範疇。我們是否真要把這種價值觀念灌輸予下一代呢?

  教育工作是教育價值的取向,同樣也表示該種觀念受到肯定。現在政府帶頭舉行及用公帑支持反性傾向活動,實令外界誤以為政府贊成同性戀行為。

  明光社重申他們的三點立場:一、不認同不同性傾向者的行為,也反對政府透過廣泛宣傳把其行為正常化及使之更普及化。二、政府是次資助計劃實缺乏具體內容及指引。三、反對把備受爭議的同性戀問題向青少年及社會大眾作廣泛宣傳。宣道會香港區聯會研究員徐濟時先生認為,是次事件的爭議來自雙方對「基本人權」詮釋範圍的差異,反對者以人權的理由支持弱勢團體,而明光社雖然不反對人權,卻着眼在如果法律上接受同性戀者,以後可能衍生的種種問題。

  徐濟時指出,歐美多個國家雖然以人權理由容許同性戀者結婚,但在領養子女方面,則大部分仍未能接納。這表明立法須要照顧到社會的傳統道德標準;也表明對不同性傾向者的權益可以到哪個程度,仍有爭議。不過香港的環境比較特殊,很難說出甚麼是香港的傳統價值觀,所以政府立法時往往缺乏傳統的座標,易受社會影響。


內容刊載於《基督教週報》

1998年第1758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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