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52 期(1988 年 8 月 21 日)
◎ 論壇 ◎ 李玉珍
港府於今年六月下旬發表了一份有關同性戀罪行的法律應否修改的諮詢文件,並提出了三個可供選擇的項目,着社會各界人士在九月底以前表達意見。該三項選擇是:
(一)現行法律維持不變。
(二)對彼此同意而私下進行同性戀的成年人,免除刑事處罰。
(三)對彼此同意而私下進行同性戀行為的成年人,減輕刑罰。
本人讀了上述文件以後,當時的反應可能與許多基督徒讀者的心態不謀而合:
(一)前幾年(一九八三年)不是諮詢過民意嗎?那段時期在報章上發表了許多各方面的意見,反應相當熾烈,所得的印象是,大多數人都反對同性戀,要依法嚴厲對付。為何今天又舊事重提,嚕嚕嘛嘛,多此一舉呢?
(二)我個人的意見算得甚麽。兼且,本人學識淺薄•表達力弱,不像別人說起話來頭頭是道,條理分明,據理勝出。至於我,說了以後不一定有人聽,等於沒有說,那麽還不如不說。
(三)近年來香港基督教界人才輩出,持有高等學位,懷有專業知識的人比比皆是;主持公義,敢說敢言者亦大不乏人。相信這些人物必然會挺身而出,仗義發言,替我們這些沉默的大衆表達意見。
可是,略予思想以後,便發覺以上三種心態都不健全。首先,那些想要達到某種目的的人是極有毅力和忍耐的。一次的提議得不到贊同,他們可以等,再過一個時期又提出來,試探一下對方的意思有沒有改變。如果沒有改變,他們可以再等,再提,直到對方心意搖動,或不勝其煩,不再理會,於是得其所哉,提議便在「大多數同意」的原則下通過了。
其次,沉默不言,或憑空期望他人發言,也許可以一時享受「明哲保身」、「省氣養神」之效,然而,該說話的時候不說,有自由說話的時候却推卸給別人去說,其影响之大,影响之壞,實在不能以道里計,可能終生後悔莫及。例如,一九六〇年代初期美國一位名叫M,M,O'Hare的無神派女子,要求聯邦政府立例禁止全國所有公立中小學校教授聖經和公開祈禱,理由是尊重個人宗教信仰的自由。我相信,立例之前,必然曾有一段時間諮詢民意;我也相信,當時的基督教界也必然看見事態的嚴重;我更相信,當時許多基督徒領袖便存着前面所提第二、第三種的心態,卽個人起不了甚麽作用,自己不會表達,不如讓別人去表達。全國那麽多基督徒,必然有人會有所行動......結果呢?聯邦政府通過了法令,將讀經和禱告從公立學校撤除,終止了美國人在學童中實施基督教教育的大好機會。後來,教會雖然諸多設法補救,也不可能挽狂瀾於既倒。不過,美國的教會和基督徒從此學習了一個重要的功課,以後舉凡有類似的事件發生時,不再緘默,不再坐待,而是抖擞精神,有備而戰。卽如七〇年代初期,那位無神論者又振振有詞,假自由之名,要求政府禁止太空人在太空中宜讀聖經。那個時期,筆者一家住在美個一個山城,亦不止一次收過由教會人士寫好的抗衡文件,要求基督徒個別簽名。當時,人人都義不容辭,急不及待,簽下大名。結果一次再次地壓倒了無神派向政府的請求。
走筆至此,連想起三四年前本港發生的一件事。為了反對日本軍國主義者竄改侵華的歷史,一批有心人士(似乎是大專學生們),發起了簽名運動。凡是地鐵站口,十字路口,都有人負責收集簽名。我也不吝嗇那半分鐘的時間,停下步來,大筆一揮,簽上了我的名字。雖然那件事不直接涉及聖經或教義問題,却與正義和正確的史實有關,我們又豈能視若無覩呢?
話說回來,當我們對一件重要的事情應該發言的時候,却不發言,或者期望別人發言,便必須冒另一個危險,那便是把自己的權利交在我們不認識的人手中。人們說的話固然有可能是我們心中要說的話,但也極有可能是與我們的心思意念大相逕庭的話。更糟糕的是,有人可能說些模稜兩可、似是而非、誤導大衆的話。這情形就好像我們在外國問路一樣。有些人熟悉當地的地理環境加上心地善良,便會詳細地指點我們走,甚至可能送我們一程。反之,有些人也是過路客,對當地的道路一無所知,或者不屑與陌生人打交道,便會搖頭擺腦,乾脆說不知,使我們知難而退。最糟糕的是,間中遇上一種人,不知自以為知,或者不好意思說不知,竟禮貌地指指點點,人姑且試一下。結果使人莫明其妙,有時竟與原本要去的方向相反,使人又累又氣,奈不得他何!
再說擬修改同性戀法律的事。社會人士的反應還算熱烈,特別是八三年那一次,有一段時期幾乎每隔一兩天便可讀到報上發表讀者的意見。有的主張嚴厲執法,有的主張放寬法例。以前的暫且放下不說,就最近我也從教會或社會上的刊物讀到好些評論及文章,讀了以後,使人產生極惬意,極舒暢的感覺。因為他們說出了一些我心中想說而不會說的話,甚至說出了一些我不懂得要說而必須說的話。
執筆為文的數日內,沒有讀到甚麽同性戀人士的呼聲,但從前在報章的讀者欄讀過他們所投的信,在電視的特別報導節目上也聽過他們的心聲。我雖不完全懂得他們的心情和困境,大致上還可以明白他們想要表達的是甚麽。
使我有點困惑和不安的是:最近收到一份某基督徒婦女團體的通訊,報導該團體「於近期內草擬一份公開立場書,本於自由人權立場,請求政府免除同性戀者罪行」。剛好於七月卅日,聯合國香港協會衛生組織寫給明報的信有這樣的一句話:「近日報載有宗教團體表示贊成同性戀行為非刑事化」,不曉得這裏所指可就是我適才提及的同一團體?但願如此!因為一個基督徒團體作如此聲明已夠使人困惑,如果有一個以上的基督徒團體這樣做法,豈非更使人莫明其妙?我所以說困惑不安的理由有兩點:
一、本人也是基督徒,也是婦女,只不過還沒有加入該組織。帽子既然有兩頂相同,但她們所說的話與我想說的話並不相同。二、他們既然聲稱是一個基督徒團體,似乎並沒有以聖經立論?我們不要怕人說我們「老土」,因為非基督徒亦期望基督徒引聖經、說聖經。基督徒不說聖經反而令人奇怪。也許那班基督徒有些她們認為合理的看法,那麽,是不是將這些看法清楚說出來更為適當呢?
不過,按我們所知,聖經並沒有明示或暗示鼓勵同性戀。上帝起初創造人的時候,是造男造女,奠定了婚姻團契,生兒育女的正當基礎和途徑。一切逆性的事都是上帝所禁止的(利十八22,廿13;羅一20-21;林前六9-10)。
至於以自由人權為立場,原有聖經的根據。因為依照聖經所提示的眞理,每一個人都是按着上帝的形像造的,因此,每一個人都為上帝所重視,都有他個人的尊嚴,自然應該賦予基本的人權和自由。可惜的是越來越多人忘記了自由的真義,誤把自由「當作放縱情慾的機會」(加五13)。以為自由的意義是不受約束,不受限制,完全按照自己的心意,完全按照自然本能的衝動而行。其實,聖經所倡導的自由,乃是以眞理為規範的自由(約八32)。只有在眞理裏面的自由才是真自由。試想想:一部不顧交通規則,橫衝直撞的汽車會帶來甚麼結果?火車和地鐵在軌道上可以自由快捷飛跑,如果司機有一天不想受鐵軌的限制,而想在軌道以外也走走,又會產生甚麼結果?眞正的自由不是作事物的奴僕,而是作事物的主人。人的本性已經敗壞,已經失去了向善的能力,但基督已經為我們帶來了救恩,已指示我們何為眞理,而且會在眞理中帮助我們得眞自由(參羅七14-24)
內容刊載於《基督教週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