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52 期(1988 年 8 月 21 日)
◎ 評論 ◎ 李志剛牧師
香港政府於本年六月發表一份諮詢文件:「有關同性戀罪行的法律應否修改?」內文列出三項建議,讓市民有機會選擇和提供意見,並定六月二十八日至九月三十日為諮詢期。三項選擇要點如下:
選擇一:現行法律維持不變。
選擇二:對彼此同意而私下進行同性戀行為的成年人,免除刑事處罰。
選擇三:對彼此同意而私下進行同性戀行為的成年人,減輕刑罰。
是次政府之發表報告書,顯然由於一九八三年四月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有關同性戀行為之法律研究報告書」,有意修改法例,使同性戀行為獲得合法化,其後經社會各界人士,以及民間組織社團強烈反對,以致該報告書未獲接納。因此政府在六月提出修改同性戀罪行法律的諮詢文件,可謂不能推行同性戀合法化,而衍生出來的問題。
該諮詢文件旣然籲請市民就所提意見作出選擇,此卽說明政府在立例之先,對民意的取向;社會的共識;風俗的習尚;文化的傳統等各種因素都有所顧及。我們每一位信徒既是社會的一份子,而我們的教會又是社會一大羣體,是以對於該諮詢文件,我們應就我們宗教信仰的立場,提供我們的意見,作出我們應有的選擇。
報告書論及:「從宗教的角度來說,同性戀行為是邪惡的,是違反上帝法律的一種罪行,而上帝的律法原則應在刑法上反映出來。」我們視同性戀為邪惡,即如聖使徒保羅所說:「因此上帝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作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羅一25一7)我們視之為「違反上帝律法的一種罪行」,因為耶穌說:「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上帝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可十7一9)同性戀是一種性變態的行為,有違天理倫常傷風敗俗的行徑,在歷史所見,是不被社會人羣所接受的。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曾於一九八三年上書港督反對同性戀合法化這正表明教會是堅决反對同性戀行為的。在諮詢文件的主題上:「有關同性戀罪行的法律應否修改?」說明同性戀是一種不合法不道德的「罪行」。在報告書上反映出「罪行」包括內在的罪行和外在的罪行兩種不同的層面。所謂內在的罪行,卽同性戀者「對本身的性偏好感到內疚和羞恥」,個人在良知上感到內疚和羞恥,此即說明罪行的所在。至於外在的罪行更因為同性戀行為引致罪案的發生;愛滋病的蔓延與擴散;婚姻制度構成威脅;社會價值觀的改變;青少年遭受性虐待,凡此種種實情不祇傷害個人的身心,並且危及整個社會人羣的安全。
同性戀行為,固然犯了「不可姦淫」的誡命,而在舊約利未記二十章十三節有載:「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惜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有說耶穌亦曾赦免行淫的婦人的罪(約八1-11),但耶穌有條件的提出「從此不要再犯罪了」。耶穌是赦免悔改歸正的人,而不是放縱屢犯不改的人。耶穌曾說:「就是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
我們贊成選擇一,維持現行法律不變,實因為選擇二「免除刑事處罰」,則無形助長同性戀行為的擴大,獲得「合法化」的保障,是我們不接納的。至於選擇三指出「年屆或年逾二十一歲的男子彼此同意而私下進行的同性戀行為,仍屬刑事罪行,但有關刑罸則會減輕」,旣「仍屬刑事罪行」,則與現有法律觀念相符,「有關刑罰」不能有所寬限,輕判與否可由法官裁决。按報告書十九項所載,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七年同性戀粗獷行為檢控者為數不多,罸欸是五百元至三千元不等;監禁三個月至六個月不等,全部獲得一年至兩年的緩刑,可見法官對每一類案件都有合理適當的裁判,因此第三選擇是沒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