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40 期(1988 年 5 月 29 日)
◎ 論壇 ◎ 李永楨
近年來靑少年罪案數字激增。據中央減罪委員會公佈:一九八六年全港學生(至中七)共一百二十萬人,而當年七至二十歲組別的犯案數字為一萬二千,恰巧是百分之一·警務處行動處副處長李林泉表示:在一九八七年內,介乎七至十五歲間的少年犯罪率急升至每十萬人口有一千人,也剛是百分之一,這比率是歷來最高的;而十六至二十歲的青年犯罪率,更達到每十萬人有一千五百人的高峯,卽百分之一點五。去年新界的少年罪案尤其嚴重。據警方新界總區指揮史務實稱:全港有百分之三十七兒童住在新界,而少年罪案中,有百分之四十九是發生在新界的,竟佔全港少年近一半之多。
身兼中央滅罪委員會屬下青少年罪犯問題常務委員會主席的立法局議員譚王䓪鳴女士,去年曾表示:「實施了九年免費教育之後,十五歲及以下青少年犯罪率有上升趨勢,難免令人懷疑教育是否出現了不完善的地方。」近日中央滅罪委員會更正式提議不要勉强十五歲以下的問題學童繼續完成九年免費教育,而只要得到家長同意,可為他們提供學徒訓練或安排合適的工作。
但是,此議却為教育委員會多個委員所公開反對。教育委員會主席立法局議員范徐麗泰女士認為:任由問題學生過早踏出社會只說明社會對他們未盡到百分之百的教育責任。而且學生出現不良行為和犯罪,可能基於其他因素,並非廢除强迫九年免費教育便可以解决。教育委員張子江、陳英麟也表示九年强迫教育制度應該維持。張子江更認為取消强迫教育是「開倒車」的做法。
九年免費强迫教育源於一九七四年白皮書的建議,由一九七八年起施行。其後「高中及專上教育發展白皮書」中有這麽一段的闡釋:「香港每一兒童,未滿十五歲或未完成中三前,均須接受九年强迫和免費的普及基本教育,這樣可使兒童在未到達可以投身工業或一般行業工作的適當年齡前,能繼續在學校接受教育。」
看來當局施行九年免費强迫教育是動機甚善而又用心良苦的。筆者測度其背後的理論大概是這樣:(一)兒童未達就業年齡之前,須在學校鞏固其教育基礎,以利於學習將來就業時所需要的基本知識與技能,而這些知能是不容易在一般家庭中學得到的。(二)兒童小學畢業後心智尚未成熟,若在就業之前不在學校受教育,在家中又得不到適當的教導和監護,很容易「閒居為不善」或受到外界不良的影響而淪為「問題少年」(三)九年教育比六年教育有更多的時間與機會施行品德教育和公民教育,使靑少年成長後有較強的社會意識,能較有效地行使公民的權利和負起公民義務。(四)香港市民教育水平若普遍提高,可使香港更富强,成為亞洲經濟與文化的表表者。(五)施行免費教育,可使清貧子弟不致於因家境窮困而輟學,這樣他們就有較佳的機會可以與其他靑少年公平地力爭上游。(六)為有一部分短視的家長因欲增加家庭謀生人手而不容許其子弟就學,所以要强迫施行。(七)強迫教育制可防止任何成年人惡意阻礙適齢兒童就學。(八)兒童不一定明瞭教育對自己的重要性,無心向學者可能逃避上學,所以要强制施行。(九)强迫教育制便於防止學校放棄教導頑劣或無心向學的兒童之責任。(十)强迫教育制利於遏止非法童工的陋行。總括言之:政府認為大衆市民有責任通過納稅、立法與執法來支持并强制所有適齡兒童接受九年學校教育;而每一個市民亦有責任藉璔至少九年的學校教育來充實自己,努力謀生並對社會作出貢獻。
可惜經過差不多十年的實施,九年免費强迫教育的成效,却似乎未能令人滿意。在這一點上,相信中央滅罪委員會和教育委員會都是一致的,同時,兩個委員會都沒有否定施行九年免費教育或六年强迫免費教育。兩個委員會分歧的地方,只是前者認為不要强迫完成九年免費教育;但後者則堅持要維持九年强迫免費教育,而另外設法改善教育反對初中强迫教育的論點大概是這樣的(一)有一部分小學畢業生由於資質或性向所限,不能適應初中課程的要求。若强迫他們接受多三年學校教育,將造成他們的挫敗感。這些少年在校內感覺生活枯燥無味,又時常受師長及成績好的同學歧視、家長的怪責、功課及考試的壓力,就會惟學習、憎惡學校,甚至憎惡家長、憎惡社會。無心向學的態度就此形成了。外向的會搗亂學校秩序,在黨中以不良行為來尋求自我肯定,課餘時間在街上或不良場所留連,被誘加入黑社會,及做出違法的事情。至於內向的可能落落寡歡,自卑自怨,自暴自棄,甚至因為抵受不住壓力而心理失常或自我毀滅。這不良適應也許就是十五歲及以下少年犯罪率上升的主因。(二)學校教育如果能量材施教、活潑有趣、又符合少年的需要,根本就無須强制施行,學生也會愉快地、甘願地接受,何況這是免費的哩。(三)現實的情呪是教師工作負荷過重。無心向學與行為不檢的學生,佔用教師較多精力與時間,以致分薄他們對於其他學生的照顧,影响教學效果。教師面對一大羣個別差異分佈甚廣的學生,很難真正地量才施教。以目前教師學生的人數比例,及學校嚴重缺乏空間的情況,量才施教更是難上加難。(四)學習能力差動機弱的學生拖慢教學進度,對其他學生的進度不利,更影响公開考試成績。(五)品格行為頑劣的學生對其他學生會產生不良的影响:一則會騷擾甚至威脅他們;二則會誘使他們學壞。若教師對頑劣學生處罰的權力受到制肘,情况就更為嚴重。苦校方無權開除頑劣學生,又無法改變他們,便只有容忍他們至中三畢業為止。(六)大部分家長要求其子弟就讀文法中學,不論其子弟能否適應。他們對職業先修學校及特殊學校特殊班等有抗拒之心。而文法中學的課程缺乏彈性,難以容許同級的學生有不同的進度或選修不同的科目。結果,大量不能適應文法中學課程的學生,被强迫在文法中學的普通班裏就讀。(七)「强迫」這觀念違反「自由選擇」的精神。教育是扶助生長,不是揠苗助長。(八)給兒童受教育的權責,主要是屬於父母或監護人。社會可以提供免費教育的機會,但不應强奪父母或監護人的權責。如果家長認為現存的學校教育對其子女無益甚至有害,應當有權拒絕此種教育。有些家長可能喜歡自行教育子弟,或自聘專人加以教育的。(九)在現行中一派位制度下,越是成績差的小學生,越難派到家長及學生希望進入的學校。而在强迫教育制度下,他們又惟有進入所派的學校——除非另有學校肯收容他們,但這機會是甚微的。(十)强迫教育甚難徹底執行,但在法理上又不能容許例外。
筆者認為當局若有决心使所有未滿十五歲或未完成中三的兒童都受到較令人滿意的學校教育,就必須願意付出足夠人力物力的資源,並有完善的計劃去改良現行的學校教育。否則强迫教育只會變成「强人所難」的教育,對學生、對家長、對學校、對整個社會都沒有好處。政府執行起來不獨吃力不討好,還會引起反效果。
至於如何改良現存的青少年教育,却是個大題目,限於篇幅,這裏是不能具體而詳細地提出來的。不過,我還是提出幾點粗略的意見,供大家考慮:
(一)減少每班人數;增加教師與輔導員的人數;廢除浮動班與半日制;增加學校的空間。這樣學生就會得到較佳的個別照顧和較優的學習環境。學生可以在較安寧的情況下與老師同學建立親切和諒解的關係。個人學業上生活上的問題都得到及時的輔導。
(二)訓練教師採用更能適應個別差異的教學法;增加教師與學生共同生活的機會與時間;培養他們正確的教學態度——不但要做「教學科」的老師,更重要的是要做「教學生」的老師,常存教育愛來待學生。
(三)九年基本教育課程要多元化、生活化,能夠適應不同學能的學生。不要强求劃一進度劃一內容、劃一考試難度。對優生可以有較高的要求;對庸生可以有較低的要求。
(四)促使整個社會提倡初中母語教學,以除去中文小學生就讀英文中學的困難,使他們不致於因英文程度差而學不好其他學科强化英文科並不需要犧牲其他學科去達到目的。
(五)通過大衆媒介力求改變社會上「優生入名校」的觀念。這種觀念,家長和學生要改,教育界更要改。因為「有教無類、量才施教」的學校才是好學校;「爭取優等生以贏得公開試好成績,增加壓力以逼使學生苦讀」的學校不一定是好學校。不但好學生要受好的學校教育;差的學生也要受好的學校教育。差學生進差學校被逼受差的教育,只會做成極為嚴重的社會問題。
(六)加强特殊教育措施及簡化轉介服務,讓有特別學習障礙及有嚴重心理問題或行為問題的學生,得到專業的照顧。
(七)政府通過大衆媒介、學校及各區社會機構,廣泛深入地推行家庭生活教育,尤其是家長教育。
(八)各區滅罪委員會組織一個「青少年校外生活委員會」,由教育界、社工界及警界人士組成這委員會長期聘用外展工作人員去處理青少年在校外的行為問題,並與學校、家庭及警方保持聯繫,使三者能互相支援。
總而言之,我們若致力使學校教育對學生成為愉快、有益、而又切合其需要的教育,則强迫與否已無關重要。再加上社會教育與家庭教育的配合,青少年犯罪率必然下降了。
箴言說:「教養孩童,使他走當行的道,就是到老他也不偏離。」(箴二十二6)
內容刊載於《基督教週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