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21 期(1988 年 1 月 17 日)
◎ 分享 ◎ 張子江
近年來,教會內常見的一個現象是:教牧人員與長執之間的不協調、不和、甚至對立。隨着時間的過去,這現象似有蔓延的趨勢。從教會運作及為主作見證的角度來看,這是一件非常遺憾的事。為什麽會有這個現象?大抵是說來話長,也說不清;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誰是誰非,絕非三言兩語可以剖析。但這現象可以帶出一個肯定的結果是:教會會務停滯不前,會友感到氣餒,一些長執及會友轉到別間教會去,或者是教牧人員離職,教會缺乏牧者照顧,神的名字受到虧損。
問題究竟出在那裏?教牧人員與長執,都是靈裏面有份量的人,雙方理應有按主道而行的心志,也該有事主的熱誠。那麽,為什麽會出問題?問題的癥結在那裏。
據筆者個人的觀察問題的癥結主要是權力與待遇,當然也還有其他。
在權力與待遇的問題上,雙方有不同的觀點,而雙方對自己本身的觀點也頗為堅持。以致雖經次會議與溝通,企圖尋求出一個協調,都沒有結
果,反而令感情上、意見上產生不快,撒但乘虛而入,挑撥離間,僵局從此產生。傳道人開始尋找新工場,或與一部份支持他們的會友,聯成一陣線;長執會也强硬起來,越開越低,使局面無法收拾。很多蜚短流長的說話、謠言,也隨之而散播,外面有更多人知道一些內裏的情况,有些同情教牧,有些支持長執,情況更加惡化。這描繪可能略為誇張,但不是沒有可能,而事實上也曾發生過。又或事情沒有鬧大,但教會內出現很大的暗潮,船有隨時被顛覆的危險,這也是另一個有損無益的處境。
談到權力和待遇的問題,必須追溯歷史。過去一般的觀念是:傳道人既然奉獻自己給神,必須有受苦的心志,或必須受苦。無論待遇如何,都不應有異議。權力方面,傳道人被視為雇工.應受長執會全權支配,執行長執會的决定,不得有異議。
不論對與否,這些觀念在一般長執的思想中,實在是根深蒂固的,所以對於不太從命,或較為計較待遇的傳道人,這種觀念就會引起不愉快、對立或甚至衝突。
由於受苦及聽命是傳統的觀念,生長在這時代的人,是很難接受這些觀念的。近十年來,對於傳道人的待遇及權限,有很多的理論,大致上都是支持提高傳道人的待遇,加重傳道人的權力鐘擺似乎已經由一邊走到另一邊。所謂「窮」傳道,在香港似乎已經再說不通,社會及教會的民主化,也使傳道人不再是聽命的人,有個別情呪更是傳道人掌握大權,自由發揮。
由於這不是絕對的對或錯問題,要解决不是沒有辦法,但必須雙方互讓、互諒。將個人的得失、榮辱,置諸度外,只求主名得榮,教會得以興旺,福音得以推廣。假若雙方各持己見,互相對立,絕非教會之福。
談到待遇,沒有甚麼固定的標準,任何一個社會,都有懸殊的待遇。同等入息的人,亦非表示待遇一定相同。甲比乙收入低,未必表示乙的待遇一定比甲差。很多不同的因素,都要被列入考慮範圍內的這裏恕不作詳盡分析。
傳道人應否受苦,從公平的角度來看,當然不應該。但傳道人及平信徒基本上都應有為主受苦的心志。論到甚麼情況之下才可以說是為主,筆者認為無法用客觀的情况去判斷,只有個人在神面前的領受。教會不應該虧待傳道人,但傳道人也不應過份重視這問題。至於實際待遇是否合理,很難定斷。在同一間神學院畢業,但在不同的地方工作,待遇也不相同,這又意味着甚麽?總之,這是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不可能有一致的解决辦法。
教會在定傳道人的待遇時,應顧慮到傳道人實際上的需要,提供一個可令傳道人毋須為生活担憂的待遇,使他們可以安心及專心去工作。因為各人的需要不同,較為彈性的是用津貼的方法,底薪高或低難有固定的標準,但按需要而給津貼是較為方便處理的,使不同需要的傳道人(如兒女人數較多的)得到照顧。傳道人是否滿意,是一個很尖銳的問題,但傳道人必須考慮,他的待遇是否替他解决了基本的需要,要衡量的是該教會會衆的生活水平如何,傳道人不適宜有一個較會衆平均生活高的水平,更不應該用待遇是否優厚來决定工作的去向。
近年來,本港傳道人的待遇,普遍提高了很多,除薪津外,大多數傳道人都獲得供應宿舍。在香港這個租金昂貴的地方,住屋問題獲得解决,已經是一件美事。但筆者親聞一位剛從神學院畢業的傳道人對於教會提供的房屋,表示不滿意,要求教會替他供樓,他說:「若不是這樣,我退休後就沒有地方住。」工作尚未開始,就想到退休,這簡直是荒謬。有些教會也供應水電,兒女教育津貼等,以目前情况而言,除某一些特別的個案外,大致上這已不會成為長執與教牧之間的嫌隙。何况,到今日為止,仍然有不少傳道人,沒有固定的入息,而要靠信心生活,信實的神豈不是一樣看顧麼?今日的神,仍然是那叫烏鳴早晚刃餅和肉養活以利亞的神。事奉的道路有時會有凄楚,你在主裏必定會蒙福。
權力的問題較待遇的問題更尖銳化。李察科士打(Richard Foster)在他的著作金錢,權力與性(Money,PowerandSex)一書中,警告說:「權力使人腐化」,他叫信徒多追求屬靈的權力。運因熱誰是老闆,嚴格來說,教會中沒有人是老闆長執及傳道人都是僕人,但教會有組織架構,自然需要有人在架構的位置上去行事。傳道人也在架構中,如果長執與教牧人員能認定自己是神的僕人,以服事別人為事,權力的觀念,自然不重視。「誰願為首,就必作衆人的僕人。」長執與教牧是相輔相承,配搭事奉,應無階級地位之分。保羅在以弗所書五章提到被聖靈充滿時,吩咐信徒應用詩章,頌詞,靈歌,彼此對說,口唱心和的讚美主,凡事要奉我們主耶穌基督的名,常常感謝父上帝,又當存敬畏基督的心,彼此順服。
在教會運作的過程中,事務性的工作,應由執事負責處理,傳道人不宜多牽涉,屬靈的事工·應多由長老及教牧同工負責,長老和執事,在教會的體系中,身份及職位都不同,執事應多管事務性的工作。長老負責教導與牧養,牧師這一詞,其實也是長老的意思。這是最粗略的分別,但在實際的運作的過程中,未必每一件事都可以清楚地分類,所以除了基本分別之外,有很多情況,仍然要協商。有些事情,如果執事有意見或作出了决定,而又是可行的,傳道人無須介意;有些事情,傳道同工作了適當的决定,執事也不必斤斤計較誰作主,總之,雙方都要以彼此和睦、謙讓、同心為大前題。談避免不必要的磨擦,長執和傳道同工可以有一個共同的協定,將工作基本上分類,同時交代清楚那一類是誰負責,但無論如何,絕對不能太細緻。協商後,在運作時,雙方都可諮詢對方的意見,然後才作最後决定,但諮詢並不表示一定要接納,雙方必須有這默契。重要的是,長執不可給予傳道同工一個印象凡事必須請示,得到長執批准,方可實行。傳道同工也不可給予長執一個印象——我是主僕,承受耶穌基督無上權威,一切我份下之事,長執不得過問。在友好的氣氛下共同協商,竭力保守聖靈所賜合而為一的心,是最上之策。
品除了權力和待遇之外,其他可以引起爭端的事還有很多。例如傳道人放假的問題,讀書及進修的問題,出席較為大型會議或國際性研討會的問題,退休年齡,用錢限制等。事實上這些問題也會引起不少衝突。
在這些問題上,雙方都必須事先有協調,教會宜在這些事上有清楚的規定。在接受工作之前,傳道人應先對這些問題有清楚的了解,到任後就不能再對這些已决定的政策不滿。
無論怎樣,任何制度及規定,都有它不完全的地方,要寫下來的東西,也實在無法全部寫下,有些也無從可寫,例如:傳道人太太的角色,怎樣寫下去?她有沒有本份去帮助教會?或是要帮多少?
總而言之,為着神的名及神國度的緣故,雙方不應再為一些問題爭執而鬧到不快。耶穌多做毫無怨言,耶穌受到不友善的對待也忍氣吞聲,耶穌只知道「遵行差我來者的旨意,作成祂的工」。長執也應謙卑忍讓,關心傳道同工,力求彼此同心,發揚神天國的事工
內容刊載於《基督教週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