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64 期(1986 年 12 月 14 日)
◎ 評論 ◎ 李景雄牧師
香港各基督敎會兩年前已經發表一份宗敎自由宣言。該份聲明在引言中說明宗敎自由是基於與生俱來的人權,人權的具體表達包括思想、言論、出版、結社、集會、行動等自由。在尊重人權的社會中,宗敎信仰及活動的自由自然獲得適當的保障。基督敎發表的宗敎自由聲明詳細列出香港居民一向享有的宗敎信仰及活動的自由。在反省之餘,現在更加明白,香港雖然百多年來是一塊英國殖民地,但畢竟承受了尊重人權的法律傳統,故此向來在不違反社會秩序及顧全市民福利的範圍以內,予以宗敎團體廣濶的自由與權利。
目前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要討論的一個問題是:基本法應否註明,將來歸屬中國主權之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有所謂「宗敎政策」?
中國大陸大槪不慣用「人權」的觀念,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第十三節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保持香港原有法律中所規定的權利和自由,包括人身、言論、出版、集會、結社、⋯⋯學術研究和信仰自由⋯⋯」根據這項申明,香港居民在宗敎自由方面應該獲得基本的維護。
可是有人依然認爲,除非基本法明文規定,以上所說有關「權利和自由」的保障包括宗敎信仰和活動,宗敎自由隨時可受威脅°今後要看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願意與否加上一則保障宗敎自由的規定。至於宗敎自由的內容是甚麼,如不便在基本法內詳細列出,可備註香港宗敎信仰者及團體一向享有的自由及權利均得以保持。(其實,香港基督敎會通過的那份宗敎自由聲明是相當全備的,所以可供爲有用的參考資料。)
如果基本法能夠明確表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有責任,保障宗敎自由,宗敎界人士一定熱烈歡迎。假如將來的香港政府有所謂宗敎政策的話,那主要是維護宗敎自由的政策。反之,若有任何宗敎政策其實是限制香港居民一貫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那就違背了中英聯合聲明的精神,並且與中方對香港的「方針政策具體說明」有抵觸。
中國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具體說明」又稱:「宗敎在辦學校、醫院、福利機構等均可繼續存在。」(第十三節)這句宣言是備受宗敎界歡迎的。如果「繼續存在」依然不夠積極,可否加上一項備註:香港政府與宗敎組織一向在敎育、醫療、社會服務各項工作上積極合作,以後再接再勵'務求共同增進羣衆福利。
至於香港宗敎團體與中國大陸宗敎團體的關係,兩地敎會之間常常提及「互相尊重」、「互不干涉」的原則。有人提議加上「互相協助」。本來,這些寶貴的「三互」原則是宗敎組織的份內事,與政府無關。但如遇政府介入破壞這些原則,政敎合一的問題出來了。說來說去,政府不干與宗敎是最重要的原則,相對政府而言,這就是宗敎自由的一面。
總結來說,筆者盼望基本法首先在維護人權(如不用「人權」的字眼,最低限度說「居民在香港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和自由」)的前提下,尊重宗敎信仰與活動的自由。至於有何宗敎政策,那主要是爲着維護宗敎自由或防止侵害宗敎自由的行動。
內容刊載於《基督教週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