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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督教會發表有關宗教自由聲明
 記者提問六位主持人輪流作答


第1046 期(1984 年 9 月 9 日)

◎ 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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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基督教宗教自由聲明小組,經於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半,假座循道衛理聯合教會九龍堂,舉行記者招待會,發表「香港基督教會有關宗教自由聲明」。是日與會者有電台,電視台,香港廿三間中英文報章,及外國通訊社工作人員近六十人。

  招待會由郭乃弘牧師任主席,彼首先介紹在座中幾位具有代表性之主持人(梁林開牧師、彭榮昌會吏長、謝約翰牧師、張慕皚博士、謝志偉博士),及「宗教自由聲明小組人員(李景雄牧師、余達心牧師、許道良牧師、林澤先生、吳宗文先生)。

  彼聲稱:香港基督教會在今早已將一份「宗教自由聲明書」連同「聯署名單」經新華社香港分社及布政司署,分別送交有關當局,祈望在未來基本法之訂定及一九九七年後實施有關政策時,能考慮及尊重香港教會百多年來所享有之宗教自由傳統。該聲明書之草擬·歷時半載,會諮詢百多位來自不同宗派及神學傳統之基督教人士的意見,並由八十四位基督教具代表性之資深領袖聯名發起簽署,於短短個多月內,獲超過二百間堂會,十二個宗派,五間神學院,四十四間基督教機構及羣體之回應支持。聲明書之內容分三部份:首先陳述了宗教自由與人權之密切關係,言人權乃天賦,是宗教及各類自由之重要基礎,若然祈望未來社會能繼續進步開放,政府是有責任竭力維護之。其次是說個人、家庭及社會整體三方面,進一步描述香港教會現享宗教自由之具體情況,並冀盼於九七年後仍能繼續享有之。最後,聲明書申香港教會基於信仰立場,對國家、民族及社會之承担。他們願意繼續為鹽為光,服務扶助,安慰關顧、將上帝之福音啓迪發明;更願意與廣大市民,共度時艱,努力奮鬥,使香港建設成為一個自由民主和平公義,繁榮安定的社會,為中華民族今後的福祉,作出最大之貢獻。隨之,由梁林開牧師將「宗教自由聲明書」全文讀出。然後,讓記者提問,六位主持人輪流作答。

  「香港基督教會有關宗教自由聲明」全文如下:

  香港基督教會在此歷史轉變的時刻,對於今後的宗教自由,極表關注,謹作以下聲明。

  引言

  宗教自由的尺度與社會開放的程度息息相關,宗教自由是進步社會的一種明證。我們認定眞正的宗教自由,是基於人權。人權乃上帝所賦予,與生俱來,因此,無論任何政府有責

  任加以維護。

  宗教自由是否得以保障乃在乎社會整體對人權的尊重。人權的具體表達包括思想、言論、出版、結社、集會、行動等自由。我們相信只有在這種尊重人權的社會中,才有眞正宗教信仰和活動自由。

  本港基督教會現享之宗教自由

  香港市民一向享有宗教信仰及活動自由,而香港基督徒之宗教信仰和活動包括:

  一、個人方面

  1.可信仰宗教而不受社會歧視及不影響其公民權利

  2.有選擇不同宗派、教會、神學立場及禮儀形式等自由。

  3.可購買及擁有宗教書刊。

  4.可自由傳播宗教信仰。

  二、家庭方面

  1.可按宗教傳統讓子女接受信仰及宗教禮儀。

  2.可在家中舉行崇拜及進行宗教培育的生活。

  3.可按人生歷程在教會、殯儀館或其他場所為家人舉行出生、婚、喪等宗教禮儀。

  三、教會整體方面

  1.教會聚集

  1可於不同時間地點,以不同形式舉行宗教活動,如崇拜、祈禱會、主日學、團契、令會、查經班、佈道會、晨曦會水禮等。

  2可依法借用公共場所舉行傳揚福音或培育靈性之聚會,如佈道會,培靈會,戲劇、音樂會等。

  3可組織及支持信徒在不同崗位上設立基督徒團契,以達致傳揚福音及培育靈性的目的。

  2.培靈佈道

  1可通過電子媒介如電影、廣播、電視、唱片、錄音帶錄影帶、幻燈片等,製作及播放傳揚福音或培育靈性的節目。

  2可印刷及散發聖經、聖詩,禮文、報刊、書籍、教材與單張等傳揚福音及培育靈性之文字材料。

  3可向不同年齡的人士宣講及教導信仰內涵以達致領其歸主入激。

  4可差派宣教士到海外作宣教工作。

  3.服務見證

  1可設立社會福利,服務及醫療機構藉此向社會及個人表達基督教會整全的關懷。

  2可辦理教育機構如幼稚園,小學,中學,大專和職業訓練學校等,藉此向社

  會及個人表達基督教會整全的關懷。

  3可設立機構參與公共政策之釐定,關懷民生,促進社會公義,藉此向社會及個人表達基督教會整全的關懷。

  4人才資源

  1可承受、管運用和保留港內外捐欸及物業等作宗教或社會服務用途。

  2可與港內外教會及個別信徒在互相尊重原則下進行信仰交往聯繫,資源分享,人力調配及思想交流等。

  3可辦理神學院及研究中心作宗教學術研究及培養人才用途。

  4可按各宗派傳員統統聘請及按立聖職人。

  5.組織治理

  1可按宗派傳統及章程自擬組織形式及會友資格,治會細則。

  2本地教會及海外宣教團體可依法購置、管理及使用其物業,如禮拜堂、辦事處、教牧住宅、學校醫院、社會服務中心及退修營地等。

  3可擁有及管理墳場。

  四、可推行其他未列於上而與宗教有關之合法事工。

  上述為目前香港基督教會活動的粗略範圍,亦是宗教自由在香港社會的具體表達。我們深盼一九九七年後的香港繼續享有上述的宗教信仰和活動自由。

  結語

  我們認定基督徒應投輿於維持和發展一個尊重人權的社會,使香港在中國主權之下,更能享有自由和安定繁榮,充分尊重人權,推廣民主,為中國民族今後的福祉,作出貢獻。

  教會作為神在世上臨在的印記,故此,在此歷史轉變時劇,我們願意與香港市民繼續共同奮鬥,勉勵信徒同心合力建設香港,作鹽作光,彰顯上帝的慈愛,和平及公義,服務需要者,扶助軟弱者,安慰憂傷者,肩負起對社會、國家、民族的責任,完成主所託付的人中大命,使合乎神旨的生活。


內容刊載於《基督教週報》

1984年第1046期第1版
揭頁版可點擊以下網址瀏覽:
http://christianweekly.net/1984/19840909/198409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