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


2406 期(2010 年 10 月 3 日)
◎ 問道 ◎ 許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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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最近有一位患有精神病的會友自殺身亡,這個人已經沒返教會好久了,所以教會也沒有人認識他。牧師說因為他是自殺,所以不適宜有正式的安息禮拜,結果家人為他舉行低調的喪禮,牧師只是到一到而沒有任何儀式。請問自殺的人是不可以有安息禮拜的嗎?

  在聖經有記載的自殺個案中,最廣為人知的,莫過於舊約的掃羅王和新約的加略人猶大。前者因為戰敗沙場,恐怕落在敵軍手中受辱而選擇自盡;他的三個兒子和隨從,最後也都跟隨他自殺身亡(撒上三十一4)。後者因為自覺犯了無法彌補的錯誤,羞愧之下結束自己的生命(太二十七3-5)。只是在聖經中,並沒有就這些記載作進一步的評斷,譬如自殺者(特別是猶大)最終是否「得救」。而倘若聖經沒有作出明確的評斷,我們就不該自作總明,彷彿是上主本身的啟示。畢竟所有間接的推論,都只不過是有待審核和查證的揣測而已。

  一些人認為自殺者不宜有安息禮拜的想法(我不說「理據」),是因為只有上主有權主宰人的生命,殺人者(包括自殺)是僭越上主的主權;為表教會對此等行為的否定立場,因此一律不為這些人進行安息禮拜。另一個較次要的原因,是恐怕為自殺者作安息禮拜,是變相認可自殺的行為。但這在保羅論到恩典是否鼓勵犯罪時已有詳細的討論(羅六),在此不贅。

  只有上主有權主宰人的生命,這是毋庸爭議的。但我們又該怎麼理解耶穌在十架上對強盜的寬恕呢?(路二十三39-43)被處以極刑的強盜,幹的自然不止是雞毛蒜皮的偷竊欺凌,而是打家劫舍、殺人越貨的勾當。耶穌對他的接納和寬恕,表明沒有不能被饒恕的過犯。事實上,我也沒有聽過殺過人的人不能有安息禮拜的做法。那為甚麼惟獨是自殺者不能有安息禮拜呢?那大概是賣主的猶大的緣故了。

  在這裡姑且不去討論猶大是否「得救」。賣人子的,固然是「有禍了」(太二十六24),但他是不是就不可饒恕呢?至少聖經並沒有明言。那猶大最後有沒有後悔呢?賣主是愚昧的,自殺亦不能解決任何問題。但不能否定的,是他確實是後悔了,甚至是以最徹底的行動去表明他的悔意。(太二十七3-5)而對於切實後悔的人,我在聖經中並沒有看見上主不肯饒恕的例子,真的連一個也沒有。

  當然,這裡問題的關鍵是:自殺也可以是由於許多不同的原因,而沒有人可以去追問一個死了的人是否確實有悔意。但無論是由於甚麼原因,光采(如切腹)與不光采(如畏罪),自殺都可以理解為承受不了生命的重壓而作的了斷,更何況是一個精神病患者?主耶穌曾呼籲:「凡勞苦擔重擔的人,可以到我這裡來,我就使你們得安息。」(太十一28)最後,安息禮拜並不是對已死亡魂的超渡,而只是對在生者的一個交代與安慰,那我們又何必吝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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