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極之同意燕蘭提出對教會權力腐化的關心。若政治制度以民主政制和司法獨立來制衡當權者可能對權力濫用的話,教會又可以用甚麼方法制衡牧者和長執對權力濫用呢?事實上,教會界沒有獨立和有權威的組織可以對濫用權力的教牧和長執宣判?或許,某些宗派教會有他們自己的機制來制衡教牧和長執。然而,當這些宗派領袖都濫權時,受害人可以向誰投訴呢?雖是如此,但我不贊同將教會過分「制度化」,因為教會會因此而失去她是一個運動(movement)的特色。那麼,我們可以如何避免教會權力腐化?我有兩個意見:
在意識型態上,基督徒需要改變對順服的理解。很多時,我們對上帝的順服轉移為對教會的順服,以致我們沒有勇氣去挑戰教會的不是。又在順服的意識下,我們被教導以包容和接納的態度對抗教會的不是。另一方面,我們又害怕在公眾面前批評教會的不是,因為這是失見證。結果,濫權的事繼續發生,而濫權者繼續留下。基督教(Protestant)特徵之一就是抗爭(Protest)。可惜的是,我們已漸漸失去這分傳統,反而比天主教會更順服。
我們需要提供教會以外的渠道,以輿論制衡教會對權力濫用的可能。例如,基督教傳媒體系和神學院有一定的監察角色扮演。但這些基督教機構是否有「guts」來挑戰教會的不是?當他們的經濟倚賴著教會,又口口聲聲說,「我們是為教會服務」時,他們是應聲蟲還是良心?事實上,當基督教機構不提供監察角色時,受屈者就只好另立門戶(例如,不同網站),一面倒反對教會。
我們愛教會,因此,我們不願她被人利用。批判教會就是為了她可以忠於自己的身分與呼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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