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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社表態反對「家暴」修例


第2313 期(2008 年 12 月 21 日)

◎ 教會、機構短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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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光社日前曾表態,反對政府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認為此舉會為同性婚姻開綠燈。

  以現時香港法例並不承認同性婚姻,若果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只會令市民大眾誤以為特區政府已認同性同居者猶如家庭關係。明光社認為此舉可能會引起日後同性戀者的司法覆核,挑戰現時的《婚姻條例》(第181章),屆時,由於《家庭暴力條例》(第189章)與《婚姻條例》(第181章)對婚姻家庭的定義出現明顯的不一致性,法庭極有可能會要求修改現時一男一女自願結合的婚姻家庭政策,令同性婚姻合法化。

  明光社就此提出建議,另立一條新的條例,暫稱為《家庭暴力條例》或《同住暴力條例》,保護所有居住在同一屋簷下的人士,這做法既可保護同性同居者,亦可保障其他因不同原因而同居的人士;或者,擴大家暴條例的保障範圍至其他居於同一屋簷下的人士;政府亦可考慮將《家庭暴力條例》的名稱改為家庭及同居暴力條例,以清晰表達條例的保護範疇包括兩類人士,一類是以《婚姻條例》組織家庭的人士及所衍生出來的親屬,包括前/現時夫妻及其子女,第二類便是同居人士,包括前/現時同居男女,男男及女女,這條例便顯得名正言順。

  關於明光社對《家庭暴力條例》的意見,可瀏覽該社網頁:http://turth-light.org.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