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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財政處理——管家職分的反思
 


第1744 期(1998 年 1 月 25 日)

◎ 教會之聲 ◎ 張慕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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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錢的處理對教會來說,不應被視為世俗的事情。相反的,金錢的奉獻和處理反映教會屬靈的情況,主耶穌說:「你的財寶在哪裏,你的心也在那裏。」(太六21)因此,當教會奉獻的收入豐裕時,這就證明信徒對教會認同、投入、肯同心合意興旺主道,當信徒靈性輭弱,遠離主時,自然不會為教會的需要奉獻(因事務忙而不能奉獻時間,只奉獻金錢的信徒,從某角度看,也可算是熱心的信徒)。

  教會研究專家指出,全球信徒捐獻給福音機構的錢逐漸追上捐獻給教會的錢,而進入二十一世紀後,捐給機構的錢,從趨勢預測,將超越捐給教會的錢,這反映教會對金錢的處理上出了問題,也反映信徒發現福音機構更能做一些他們認為是實際而有效的事工,當機構更能成全他們事奉上的負擔時,錢便去到機構的手中。教會在金錢管家的職分上因此應留意以下幾點:

  1.教會必須清楚教導信徒有關金錢奉獻

  的真理。新約的原則要求信徒全人和全所有的奉獻,然後作神百般恩賜的好管家,十一的奉獻是起碼的奉獻,而不是優美的標準。葛培理指出「十一」不是奉獻,是應納的,本來就是屬神的,十一以上的才算是奉獻。2.很多教會鼓勵信徒十一的捐獻應全歸教會,超過十一的才捐給福音機構,這也是合理的,但教會若以施比受更為有福的原則多支持福音機構的事工時,也同時鼓勵信徒透過教會達成他們支持機構事工的心願。

  3.華人有儲蓄的習慣,因此在教會處理金錢上也總喜歡將大量的捐獻餘款儲備起來,作急時之需或未來事工的備用,這卻往往帶來嚴重的反作用,信徒見教會存款多,便不肯奉獻給教會,同時見機構有需要便把錢捐給機構,因此有人建議教會的儲備不超過一至兩個月同工薪金的需要,無論教會或機構都必須學習走信心的道路。

  4.教會把餘款用來投資得利是近年來教會圈子中一項爭議性的問題,不錯,主耶穌教導不要把錢「埋在地下」,要好好運用,最少也要放在銀行生息(太五25-30),當然這是指恩賜的運用,但主也間接認同了有智慧地運用金錢的必要,但在運用上要留意的是;用個人(自己)的錢去投資和用教會(大眾)的錢去投資在責任上有重大的分別。除放在銀行生息的運用外,還有其他甚麼是風險不大的投資,則見仁見智,原則上動用教會的錢作投資取利是責任重大而危險的事,一定要這樣做的話也必須得到會眾的認同才可以做,有損失時大家負責任,沒有人埋怨。

  5.教會的傳道人最好盡量避免處理錢財的事宜,但聖經也沒有禁止傳道人在教會處理錢財,若需要處理的話,則應學效保羅,要求有教會其他的人和他一同處理(參林後八6-24)

  另一方面,作為教會的牧者,在行政上是教會的「監督」,理應在教會財務的處理上給予信徒有清楚的屬靈原則上的教導;若能在一般理財的學問上有所認識,更能給予信徒適切的屬靈教導。


內容刊載於《基督教週報》

1998年第1744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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