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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港宜列明宗教活動自由


第1269 期(1988 年 12 月 18 日)

◎ 評論 ◎ 陳佐才法政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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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章登載了粵府「一九八八」四十四號文件,內容是「廣東省宗教活動場所行政管理規定」的頒佈通知。這行政管理規定,一方面認可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二條),但另一方面對宗教活動却有非常嚴峻的限制:例如宗教活動場所必須向宗教事務部門申請登記(第五條),改建、重建擴建須經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務部門批准(第十二條),而維修則需備案(第十二條)。宗教職業人員也由宗教事務部門控制,其調配須經市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後,方可由省市愛國宗教組成根據需要調配到有關宗教活動場所工作(第十九條)。而第二十條規定「宗教職業人員到省外主持宗教活動,須經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跨市、縣的須經本市、縣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務部門同意。」而宗教活動只限在宗教活動場所內進行,不得在其他的公共場所進行傳教和宗教活動(第廿四條),主持宗教活動的人,必須為核定的宗教職業人員,非宗教職業人員不得履行宗教職務(第廿五條),而印製、出版宗教書刊,須經市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務部門同意(第廿七條)。

  以上的條文節錄很清楚的反映出中國廣東省有宗教信仰自由,但對宗教活動却有很嚴峻的限制。宗教被視為個人的、內在的私人範圍內的信仰。牽涉及個人範圍外的宗教活動,只可在指定宗教場所內,由核定的宗教職業人員舉行。而「指定」或「核定」的標準由政府部門决定。

  以上所言,只是筆者根據「廣東省宗教活動場所行政管理規定」所得出來的了解。這了解和香港教會對宗教自由的了解很不相同。香港基督徒北京訪問團(一九八二年)所發表的對香港前途意見書中提及宗教自由時,說:「宗教自由所涉及的範圍甚廣,包括了個人信仰、公開敬拜、宣講福音、宗教教育、集會、言論、出版等,為了說明香港的基督徒現在享有宗教活動的範疇,香港基督徒會將香港基督教會有關「宗教自由聲明」呈交中國當局(見附件二:「香港基督教會有關宗教自由聲明」)。我們建議將香港市【現時享有宗教活動自由的範疇,詳細列明於香港基本法中。換句話說,這意見書表明了在香港信徒已有的宗教自由不單只指個人信仰的自由,也包括與信仰有關的宗教活動的自由。

  這兩個不同的了解應該提醒香港教會在基本法制訂過程中,切實留意有關宗教的條文。舉例來說,最近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文教小組建議加入新的條文,政府不立法干預宗信仰自由。這條文看來很好,但基於從「〔東省宗教活動場所行政管理規定」的體會這不干預可能只是個人信仰的不干預,但並不等於政府不會用行政方式去限制宗教活動。因為基本法是由中國頒佈的法律,對宗教自由的了解很自然會「中國化」,所以香港的了解一定要清楚表達出來,以免將來在銓釋上產生困難,導至一九九七年後香港在宗教活動自由上的縮減。



內容刊載於《基督教週報》

1988年第1269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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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hristianweekly.net/1988/19881218/198812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