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關心基本法


第1249 期(1988 年 7 月 31 日)

◎ 評論 ◎ 陳佐才法政牧師

分享:

  「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公佈後,有關九七的思維,便要從抽象的層面,落實到具體的條文,因為基本法是九七後治理香港的法律,它的內容與指向會直接影响香港的將來。因此它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也是每個香港人所應該大力關注的。然而「意見稿」公佈後,反應的熱列程度與這文件的重要性並不相稱。一項調查顯示,被訪問者有六成人表示不準備發表意見,三成多未决定,而準備發表意見的,則不足百分之七。

  環視教會,推動信徒來預備自身發表意見的,也是寥寥可數。

  為什麼會這樣?原因可能很多。

  (一)「意見稿」只公佈了一兩個月·要作回應的人,需要時間去研讀,而辦研討會的人,也需要時間去組織。

  (二)「意見稿」是一份法律文件,讀不易,不是法律界人士,不易明白其中關鍵之處,許多人便因難讀而難以回應。

  (三)「意見稿」中有關宗教部份,看來已頗完備,宗教自由有所保障,宗教活動可如常進行,而宗.教的社會事工,也可以照舊辦理,可以說對宗教自主自由,已有一定程度的保障。既已齊備,所以不必多說。

  (四)有些人看過「意見稿」後,認為稿子太重國家主權的體現,着重一國多於兩制,使「中英聯合聲明」內的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等構思得不到有效的落實,因而大失所望,不想再加意見。

  (五)有些人則對諮詢的準則含糊不清使意見表達者處於非常被動的位置。香港政府處理「香港政制綠皮書」所留下的陰影·仍在不少人心中,使人以為這些所謂「諮詢」不過是「做戲」;既是「做戲」,則難以認真。

  以上所說的,都是使信徒或教會對「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冷淡的可能原因。

  不過無論如何,筆者總覺得信徒該有所回應,原因最低限度有三個:

  (一)基督教雖然不以政府為生命最後權威,但却承認政府的權力(參羅馬書十三章),基本法是未來政府權力的依據,因此若要未來政府不誤用或濫用權力,基督徒有責任在基本法製訂過程中,盡上本份。

  (二)「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中,有關宗教的條文,雖然頗為完備,但亦有可商榷之處,基督徒有責任盡力提出意見使宗教在未來的基本法中,更能得到保障和發展。

  (三)宗教自由和自主雖然在「意見稿」中得到保障,但深曉社會運作的人,會知道宗教自由與其他自由,例如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結社自由等息息相關,因此關心宗教自由的信徒,不能忽略基本法(草案)的其他部份,尤其是基本法的解釋權,因此未來政制和中港關係,也應在信徒關心之列。其實,道成肉身的基督教信仰,一直以來,都不是懸空的存在,而是在實際的景況中,表達出來。基本法是表達香港未來的一個構想,事關五百多萬市民的命運,基督徒怎能不關心愛顧,怎能輕忽放棄責任。


內容刊載於《基督教週報》

1988年第1249期第1版
揭頁版可點擊以下網址瀏覽:
http://christianweekly.net/1988/19880731/198807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