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193 期(2006 年 9 月 3 日)
◎ 要聞
有雜誌刊登偷拍藝人更衣的照片,關心傳媒的教會組織明光社日前發表強烈譴責的聲明;認為該雜誌以藝人鍾欣桐在後台更衣室被偷拍的半裸照片作為封面以及主題內容是可恥的手法,意識極其不良。
明光社表示,該雜誌在刊內詳述藝人鍾欣桐在馬來西亞登台時被偷拍的過程,甚至以版位三份之二的篇幅刊登偷拍的照片,是借偷拍照片作為招徠,以他人的不幸作為牟利的手段,嚴重違反傳媒的專業操守。此外,將可恥的偷拍者偷拍得來的照片刊登,變相成為偷拍者的幫兇;若當中涉及任何金錢交易,更會大大助長此種歪風,鼓勵更多偷拍的行為。
由於現今偷拍技術愈來愈先進及普及,令人防不勝防,今次事件亦令人關注在泳池更衣室、公廁、百貨公司試身室等場所可能出現的偷拍行為,若有關法例未能嚴懲犯案的人士及刊登有關照片的傳媒,將令所有藝人、公眾人物、以至全港女士(甚至男士)提心吊膽,不知何時會成為下一個受害人。因此,該社呼籲各界關心傳媒操守的人士向有關雜誌及影視處表達意見,以反影教會及社會大眾對有關行為的不滿,並呼籲身邊的親友罷買為求銷路,不擇手段的雜誌,避免繼續助長歪風。
明光社的聲明中強調,該本雜誌繼早前刊登未成年歌手的性感照片餘波未了,再以可恥的手法嚴重侵犯另一名藝人的私隱,足見現時的法例對有關傳媒的阻嚇力不足,所以將會強烈要求政府有關部門檢討現行法例,應提高對屢犯不改的傳媒加以刑罰,避免部分傳媒繼續將輕微的罰款當作經營成本,藐視法例,並期望傳媒能夠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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