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還是報警好


2829 期(2018 年 11 月 11 日)
◎ 城市心靈 ◎ 吳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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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騷擾」(Sexual harassment)乃英文名詞,首先在上世紀七十年代提出,泛指性暗示的言語或動作針對被騷擾的一方,令對方感到不悅。在中國人社會,近似的情況一般稱犯案者為「猥瑣」或「猥褻」;通俗一點就指他「鹹濕」、「下流」。但不論如何,這現象乃自古已有,受騷擾者當時可能因害怕或其他原因而啞忍,但若夠膽或因受辱憤怒也有掌摑對方以至報警求助,而事實上有一條刑事罪叫「非禮」。

  但男女之間相處互動的界線很模糊,有時很難非白即黑,所以有負面的稱謂如「猥瑣」、「淫褻」;也有正面的如「調情」、「風流」。尤其在男女求偶階段,躍躍欲試的成分高,就會出現試探性的「誘惑」(Seduction),例如言語的暗示以至某些裝作不經意的動作。但又正如早前法國息影女星嘉芙蓮丹露針對美國社會的Me Too運動時曾嚴正指出,男人對女性的追求,有時會失諸過火(如手段笨拙,說話不得體),但這乃求偶的自然過程,若立刻無限上綱至煽動性別仇恨,實屬不幸。

  最近香港某福音機構就出現了Me Too事件,兩位有高學歷的大學女性學者,投訴多年前在該機構做義工以至任職期間,曾遭同部門一位男同工「性騷擾」,又指稱當年曾多番向有關機構投訴,要求徹查及道歉,惟均不得要領。

  事實上「性騷擾」真的不客易清楚及客觀界定,尤其是發生多年後,既無目擊證人,又無現場錄影,單憑一己之言實難「定性」。而且該兩位博士級的女性學者,當年已是成年人,其中一位說是從內地來港讀碩士。她們連續幾年遭同一位男同工「性騷擾」而不作出反抗或反擊,另一位還是今年看到別人的投訴才彷彿從睡夢中扎醒,驚覺自己也曾受辱。如此情節若受害人是稚齡女孩尚可理解,但發生在這兩位高級知青身上,實在匪夷所思。

  話分兩頭,當年那位男同工未娶,兩位女知青又未嫁,男的見獵心喜求偶心切未嘗不是。若男的「樣衰」不獲青睞而仍死纏爛打,作出挑逗,那麼機構定性為「不恰當的男女界線問題」也不能說是錯;若男的過了火位,作出猥瑣行為,女的更不應啞忍,可直斥其非或立刻報警,方合乎常理。

  現在投訴更扯進涉案男人的家底和背景,彷彿暗示後台有人包庇,又有一批看不過眼的人加入聯署聲討,真是愈描愈黑了。其實當年兩女知青即時報警,若指控屬實,男的非禮罪成,亦早已坐牢,大快人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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