廿一世紀性文化反思系列(二十七)
 QT 案(上)


2693 期(2016 年 4 月 3 日)
◎ 「性」在反思 ◎ 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教育部性文化關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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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在英國登記民事結合,持着「工作簽證」到港的女士SS,其同性伴侶QT向高院申請司法覆核,因入境處處長拒絕給其「家屬簽證」,而只能以旅遊簽證留港,她指稱此舉違反性別歧視、性傾向歧視及《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人人平等和反歧視條款。最近,高院裁定此人敗訴。

  裁決要點:

  一、法庭指出人人平等並不代表確切平等(Exact Equality),政府在施行政策時,要顧及和平衡居民利益,入境政策須要有嚴謹措施和篩選原則,達致其合法目的,不然,社會資源和穩定是會受影響。

  二、入境處在「家屬簽證」已訂定清楚原則,並符合「亮線規則」(Bright Line Rule),因已列出一系列的人士與申請人的關係,恆切執行原則,從而審批有關簽證。持有「工作簽證」的未婚人士,不能申請任何成年人,以「家屬簽證」留港。案中的申請人和其同性伴侶雖然在英國已登記為「民事結合」伴侶,但這種關係不符合香港法例的婚姻定義(一男一女作為夫妻的結合),因此只被視為未婚人士,而不能以家屬身分申請在港居留,這並非歧視她的性傾向。

  三、法庭只採納辯方所引述的GAS v France的案例作裁決基礎,因案例的情況是與此案相同,在未有性傾向歧視、民事結合或同性婚姻法例之前,同性伴侶不能享受等同婚姻的權利和福利。

  四、就性別歧視而言,沒有證據顯示,兩位男性伴侶可得到「家屬簽證」。再者,不能將性傾向歧視和性別歧視混為一談 !

  五、人人平等的條款並不是賦予所有人絕對平等。就管制移民措施,政府可為達致合法目的而採納「亮線規則」的政策,訂定被接納為「家屬簽證」人士的類別。法庭引述類似情況的Fok Chun Wah案例,法庭判定內地孕婦到港生子要負比本港居民較高的收費,並不被視作為違法。

  (下期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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