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誠信」成了香港的核心價值,市民對公眾人物是否誠實可信有殷切的期望。社會重視誠信當然是一件好事,問題是我們對別人和自己的誠信是否有同樣的要求?而誠信除了說話之外,是否還包括其他行為?
不應說謊是很重要的美德,但誰敢說自己從來沒有說謊呢?而不誠實是否有程度上的分別呢?大家真的每一次都能做到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嗎?大家若有一些不合宜的行為,突然被人問起,會否在電光火石之間含糊其辭,有意無意地掩飾或誤導他人?
現時的社會氣氛是很多人皆待人以嚴,律己以寬。平心而論,若有立法會議員打算彈劾、報章要鞭撻官員的僭建和誠信問題之先,最好先自我省察,自己歷年的居所、租出的物業中真的沒有任何僭建或違章建築嗎?大家真的沒有試過前言不對後語嗎?大家打算拿起石頭之前,能否以同樣的標準處理自己和友好的類似問題?
現代政治十分奇怪,對一些人來說,政治人物有婚外情,違反對身邊最親近的配偶的承諾,會被認為與個人誠信無關,但若說將家中事務交太太處理而不清楚來龍去脈,卻可毋須證據便一口咬定對方是推卸責任!
過去幾個月特首、多名高官和行會議員的表現的確差強人意,但對於一些傳媒和議員動輒要求有關人士下台,實在不敢苟同。由道歉到下台之間,其實可以有很大的空間,與其因政見不同或陰謀論而經常花時間在玩狙擊官員的遊戲,政府及立法會之間倒不如早日訂立機制,以相同的標準面對議員和官員之間的行為不當問題,道歉有時、遺憾有時、扣薪有時、彈劾有時、下台有時……
誠信包括的不僅是判斷別人有沒有一些不當行為或說謊,也應該包括我們在指責對方犯錯時的態度,社會上太多人喜歡扮演審判者的角色,而忘了自己也不完美,社會充斥的就是未審先判的苛刻氣氛!期望社會對誠信問題,不單以公眾人物有否犯錯為標準,而是以當事人所犯過錯的嚴重性,以及是否願意認錯及改過為依歸。大家願意別人怎樣待自己的時候,也應該怎樣待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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