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督教協進會回應
 《慈善組織》諮詢文件


2457 期(2011 年 9 月 25 日)
◎ 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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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慈善組織小組委員會於二零一一年六月發表《慈善組織》諮詢文件,就慈善組織立法諮詢公眾意見。有關建議對香港社會、基督教及基督教機構均有深遠影響。香港基督教協進會經收集教內人士意見及該會執行委員會商議,於九月十九日致函法律改革委員會作出回應。

  在整體方面,香港基督教協進會認同諮詢文件中提高慈善團體的透明度與問責性的方向,以提高慈善組織的公信力,使慈善捐款受到公眾監管。然而,由於成立監管機構及進行監管,均需耗費政府及受監管機構人力、物力的資源,甚至影響民間社會的活力與自主性,該會認為應盡量運用現行制度進行監管,透過民間自發機制及傳媒報道,增加慈善組織的透明度,以改善公眾籌款活動真偽難辨及無從監管的情況。

  如有必要成立監管機構,亦應以低度監管為原則,以免耗用大量資源於行政程序上,削弱民間組織的活力。

  回應文列具七項意見,大致如下:一、贊成擴大慈善宗旨的原有定義,至於諮詢文件特別提出供公眾發表意見的「促進人權、衝突的解決或和解」,該會認為必須包括在慈善宗旨定義之內。日後如就慈善組織進行立法,更應釐清政策倡議活動應在慈善宗旨涵括範圍以內。二、贊同保留現時容許慈善組織多種法律形式並存的制度,以利不同性質和規模的組織按其情況及需要發展,無需採用單一模式登記或註冊。三、贊同設立慈善組織註冊制度,名單可供公眾查閱,以增加公眾對慈善組織的認識及公信力。但註冊條件需盡量寬鬆,註冊手續亦應從簡,以利慈善組織的註冊,不會構成過高的門檻或不必要的障礙。

  四、不贊成賦予慈善事務委員會就慈善組織管理不善和行為失當進行調查的權力,因有關權力可能大大影響慈善組織的自主性及運作。基督教不少宗派涵蓋教會、教育及社會服務等工作,在組織及財務管理上均為一體,並無嚴格區分,有關慈善組織的管治、帳目及報告需充分考慮這個情況,以免教會捐款、活動等均變成不必要地需向公眾交代。反對教會需於特別情況下接受外來受託人或董事進入其內監管。以及不贊成賦予慈善事務委員會保管慈善組織財產所需的權力及由此而需具備的委任額外慈善組織受託人或董事、暫停或免除慈善組織受託人、董事或高級人員的職務,把慈善組織的財產歸屬官方保管人及規定代慈善組織持有財產的人不得在未經慈善事務委員會批准的情況下放棄持有該財產等權力。五、諮詢文件建議「一站式」規管籌款活動的方式,必須以簡化規管活動籌款申請手續為原則考慮。六、贊同豁免慈善組織繳稅的權力應繼續由稅務局執掌。而慈善事務委員會協助稅務局對慈善組織執行評稅的職能應以減少慈善組織重複交代為考慮。七、該會認為需有慈善事務委員會的組成、權力限制及向公眾問責等方面詳情,該會始能表達意向。否則,慈善事務委員會可能被賦予過大的權力,而無需向公眾負責,公眾亦難以監管委員會之操作。故該會於現階段對成立慈善事務委員會有相當大的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