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的民主鬥士昂山素姬,終於在十一月十三日獲軍政府解除了禁令,使她可以自由地出入自己的家門。
自從她以極多的票數贏得了一九九零年的全國大選,本應成為緬甸的總理,她結果卻被軟禁。過去的十五年,沒有經過任何公開的法律程序,她被禁止會見客人,甚至家人,她成為了囚禁在自己家裡的犯人。明顯地,緬甸軍政府嚴重地違反了聯合國在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通過並宣布的世界人權宣言。像昂山素姬的情況在世上並不多見,最接近的例子可能就是一九六二年至一九八九年在南非被囚禁了二十七年的曼德拉,他們都是以非暴力反對當權者而被長期囚禁的良心犯人,他們也分別在一九九一年和一九九三年獲得了諾貝爾的和平獎。面對著這種情況,基督徒有甚麼反思?聖經有甚麼教導呢?
首先,一九四八年的世界人權宣言是不分種族、皮膚、性別、語言、宗教、政治、國家等任何區別的宣言,代表了入類社會的共同價值。但從內容而言,基督教的精神和價值觀明顯地躍然於紙上。我們可以從宣言中的三個主題來看其聖經的基礎:
1. 自由:人權宣言的第一條:「人人生而自由,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具體而言,包括了遷徙、居住、婚姻、思想、良心、宗教、信仰、發表意見、接受及傳遞消息、集會結社等自由,而這正是創世記首三章強調所有人是按上帝的形象被創造,皆具有相同的尊嚴;而上帝給人類的第一份禮物,就是可以選擇的自由,甚至包括叛逆上帝命令的自由。這是人類自創世以來所享有的自由,這是極其珍貴的,也是極為危險的;因為沒有了自由,人就失去了人的尊嚴和價值,但另一方面,人可以濫用自由。
2. 權利:自由必須受到保障,否則自由不算得自由;而最重要的保障是對權利的保障,使自由得以實現,包括工作、休息、教育、政治的權利。這也是基於上帝創造人類時給人類權柄管理祂創造的世界,並且修理和看守其生活的環境;即使上帝藉洪水審判人的罪惡,上帝卻沒有取回祂交給人的權利(創九1-2);而即使該隱犯罪,上帝仍保護他的生命。(創四13-15)
3. 義務:人權宣言的最後部分,第二十九條,確認:「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而「人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時,只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唯一目的在保證對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這是聖經中約的觀念,發展為人類社會中的社會契約觀念,個人的自由和權利必須有所限制和受到保障,並且彼此交代,為成就社會的共同福祉而一同努力。
在以上的論述中,人權宣言乃是以人的價值為中心,但未有說明的是人權乃是上帝賦予的,人權之上是上帝的主權。所有人的權柄必須向上帝交代,並順服於上帝的主權之下。今天,世上有一些擁有權柄的人、組織和政府繼續違反人權,因他們忽視上帝的主權,而一些把人權無限制地高舉和澎漲的人士,也犯了同樣的錯誤!故此,基督徒和教會的責任,就是向世人宣告和身體力行,促進和維護上帝賦予人類的人權,反對任何違反人權的行徑;另一方面,也提醒世人,人權在上帝的權柄之下,人必須自我約束,彼此尊重,不把人高舉為上帝,人類才能活出上帝的形象,彼此支持,共享和平。
盧龍光(中文大學崇基學院神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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