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幼在教會長大,對奉獻的意義都算清晰。至少,也知道瑪拉基書中有關十一奉獻的吩咐。但近日與傳道人傾談,卻聽說瑪拉基書三章十節其實是指當時以色列人納稅給政府的問題。牧者說那是讀神學時聽來的。那麼,我和其他信徒一樣,一直所認知的聖經真理,原來有如此的偏差。
這次分享讓我有兩個感受。第一,我開始懷疑究竟信徒是否需要奉獻?倘若說奉獻是個人與神的關係,那就用不著別人理會和監察。而且,新約沒有提到十一奉獻,若果一定要奉獻,那麼早在十誡中便應有此一條。但福音書提到最大的誡命,是愛神和愛人......這樣的話,好像奉獻不是必然的事。而奉獻既是對神的回應,也應是一種愛的付出吧,所以耶穌才會如此看重那窮寡婦奉獻兩個小錢的心意。但比較上段較「權威」的說法,使我感到混淆了。
第二,上述說法顯示我們宗教學術上有少許將知識據為己有的感覺,對信徒有一套「四海皆準」的解釋,而在牧者甚或神學院的圈子,卻有另一套可能是「更加準確」的解釋。對信徒說來,到底哪一樣才是準確無誤的真理呢?難道當今教會正在走回頭路,重蹈舊日天主教的弊端,不讓信徒真正明白聖經?
《瑪拉基書》論到的十一計算方式,確實有它具體的社會背景。不少教會沿用十一比例,是因為它是一個方便實踐和相對上不太需要掙扎的數字,不像那窮寡婦在絕境中仍然獻上了她的所有。
正如社會需要徵收稅項以應付政府的日常開支,社團需要收取會費以維持基本行政運作,教會作為一個非牟利的信仰群體,當然也需要經費去維持其日常運作以及事工的開支。我們稱之為「奉獻」而不是「會費」,表明這舉動雖然是尋常的人間事情,對象卻是那位掌管萬有並厚賜百物的上主。並且這完全是出於愛與自願,而不是對規章戒律的遵守。一些教會視之為信徒絕對的準則,大概只是出於實際開支預算上的考慮,或以之為強制性的屬靈操練;但將相對的數字提升到真理的層次,至終必對聖經在其他範疇的權威性造成傷害。
是不是要奉獻,又或者該奉獻多少,不必去到十誡的層次罷?以奉獻的數目去衡量一個人固然不當,但無論從任何角度來看,愛跟付出幾乎是無法分割的。你愛一個人,就必然會為他付出。因此,無論是教會內部的需要,抑或外面叫我們感到觸動的人和事,都很自然地驅動我們付出我們的精神、時間和金錢。
信徒當然需要奉獻。客觀上教會是基督的身體,信徒作為肢體,當然有責任去分擔她的需要。而在主觀上,我們的財寶在那裡,我們的心往往也在那裡。你說你愛上主,那你的精神、時間和金錢又是用在甚麼地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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