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与性倾向歧视系列之~从平衡人权角度反思同志平权运动
第 2136 期(2005 年 7 月 31 日) ◎ 真情真性 ◎ 关启文
自从四月二十九日教会界在报章上刊登了四版声明,反对性倾向歧视立法,关于同性恋的公共论争可说没有间断(特别是五月内相关的传媒评论都算相当热闹) 。六月后期,同志运动与七一游行的挂又产生了激烈的争辩。支持性倾向歧视立法者经常制起「同志平权」的大旗,抢占现代社会的道德制高点,这是他们的「皇牌」。然而应如何理解「平权」,这是否真个支持现今同志的要求呢?同志运动看「平权」
同志运动对「平权」的理解简单直接:「因为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都有平等尊严,所以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在各方面都应有同等待遇,这包括法律、制度、教育、文化和理念的范畴。」差别对待同性恋者的行为就是歧视,原则上都要用法律禁止(实际上性倾向歧视法的范围有一些限制,但规管范围还是相当广泛)。
这种逻辑听起来无懈可击,无论我们是否赞成同性性行为,都不会赞成去剥夺同性恋者的基本人权,如人身安全、言论自由和基本福利等。然而细心一想,这种「平权」观的涵义殊不简单,甚至是革命性的:异性恋者可以结婚,所以同性恋者也应该可以结婚;一般人认为异性恋是正常的,所以同性恋也应被视为正常的;异性性行为的合法年龄是十六岁,所以同性性行为的合法年龄也应是十六岁;如此类推至无穷。
平衡人权的基本理念
只要把以上的「平权」观放到其他范畴,就可看出它的问题:难道因为嫖客与非嫖客(烟民与非烟民)都有平等尊严,所以我们就应把嫖客与非嫖客(烟民与非烟民)在各方面都等量齐观(特别是在教育、文化和理念的范畴)吗?例如把嫖妓的行为正常化,或在中学教导学生吸烟?
其实基础性的国际文件对人权有更全面的看法,如《世界人权宣言》廿九条说,当我们考虑任何权利要求时,要同时考虑我们对社的责任,只有在社,人格才可以自由及完整地发展。此外,任何权利的行使,都要与其他人(或其他种类)的自由和人权平衡,要与合理的道德要求平衡,及与公众秩序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平衡。
因此,要评价同志运动的要求,我们要思考,同性恋者的权利,应如何与道德的要求、他人的权利和社会的整体利益达致平衡,这才是整全的平权观,可称为「平衡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