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有某議員問:有些教會將同性戀信徒的會籍革除,是否干犯他們的信仰自由?
這當然是完全誤解信仰自由的含義。現在的社會很奇怪,凡事只要跟性扯上關係,議論者的思辨能力常常就大打折扣。以上的問題,例子只要改一改,立時就清晰起來:如果有回教團體將吃豬肉的回教徒的會籍革除,是否干犯他們的信仰自由?
這時候我們大概會說:回教徒就是不能吃豬肉,要吃豬肉就不要當回教徒好了,怎能那麼霸道要求整個宗教來遷就他?那些愛吃豬肉的回教徒可以自組新教派,招聚志同道合者大吃豬骨煲,一煲接一煲;當然,他們很難要求傳統教派視他們為正統。
事實上香港也有認為同性戀不是罪的基督教組織,同志信徒大可參加這類組織。而且,宗教團體除了是屬靈的群體,也是人間的組織,任何組織社團都有權訂立基於該團體特性的特有會章、會友守則,選擇合乎其要求的社員。一個男性團體不接納女性會員,不算是性別歧視;福建同鄉會不給廣東人參加,不是族群歧視;女廁不給男性進入(無論他有多急切的需要),不算侵犯對方合法大小便的基本人權。如果有男性團體發現有人女扮男裝混在其中而革除其會籍,當然也不算干犯她的結社自由。
從個人層面談信仰自由,同性戀者當然有權既與同性發生性行為,又私下信奉一個他心目中的基督教;只是從組織的層面談信仰自由,教會也同樣有權革除違反其會章的會友。當然我們可以重新詮釋教義,但那是宗教的內部事務,若企圖利用法律的手段干預宗教事務(如控告教會不聘請同性戀者為教牧、不為同性戀者證婚),才是侵犯宗教團體的信仰自由(我們會走到清真寺指控不給回教徒吃豬肉是侵犯他們的食權嗎?),更是侵犯信徒的良心自由。
人人平等,只是在某些人的心目中,有些人比其他人更加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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