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筆之時,剛好特區政府發出有關政制發展的立法程序及相關的法律問題的文件。
無論特首怎樣自辯,特區政府施政,一向給人「慢三拍」的印象,但是次三人小組在施政報告發表後不久,便立刻發出文件,指出是次政制發展要關注的問題。是政府要改變形像,抑或是時間所逼,更或是想將問題繁雜化,以便拖延時間?
特區政府現指出,有五個法律問題要先行考慮,包括了修改附件一及二的程序,修改程序是否須按第一五九條修改「基本法」,怎樣啟動修改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附件二是否適用於零八年立法會選舉,怎樣理解「二零零七年以後」。
除了最後一項特區政府認為零七年第三屆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可以考慮修改外,其餘四項,特區政府表示樂意聽取意見。
法律條文字句,當然有時會繁雜艱深,但為使人廣泛接受和明白,制定《基本法》時,已採用了最簡單淺易的條文及字句。有關修改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這已是清楚不過了。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及六十八條清楚表明,二零零七年以後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產生辦法,要根據香港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進行。
為怕特區政制發展失控,特首施政報告中已告訴我們國家主席的「高度關注」。特區政府事後提出的原則及法律問題,雖然三人小組加以否認,但明眼人不難看出,這顯然是受到政治壓力。除了向中央政府諮詢外,特區政府也將於未來三年諮詢民意。民意當然會有所不同,也必定具爭議,問題是政府怎樣作出決定。特區政府現在提出了多個法律問題,是否有意將爭議轉移,民意不同,但更重要者,是法律程序上有困難,政制改革還需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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