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同性婚姻就是侵害人權?
很多同性婚姻的支持者經常振振有詞地說,同志結婚是基本人權,所以反對者都是在侵害人權。但這說法對嗎?所有國際人權公約提到的結婚權都是指異性戀婚姻,加拿大和國際的案例也顯示,同性婚姻並非人權問題。
難道任何人大聲提出要求,這些要求就變成人權?同樣有很多人高姿態宣稱販毒、賣翻版、賣淫等活動是人權(全都是你情我願的),難道我們都要接受這些講法?因此,同志運動有責任去證明同性婚姻這種有爭議性的行為真的是人權,不然其他人沒有必要同意。(一些人把同志的訴求當作不證自明的真理,而且訴諸權利的語言,把反對者定性為反人權的惡魔,又是否一種打壓異見的手法呢?)
為何「包二奶」不是基本人權?
打一個比喻:不少男人深深喜愛「包二奶」(有時不只一個),並感到這是他們內心很強烈和自然的傾向,他們可稱為「多妻傾向者」(也是一種性傾向)。現在加拿大政府認為把婚姻的定義,由「一男一女的結合」改為「兩個人的結合」,才算開明和不歧視,但多妻傾向者會質問:「為何要把婚姻限於兩個人?我的多妻傾向可是天生的啊!社會禁止我得到滿足,實在是不人道。我沒有強逼任何人,我多位紅顏知己都自願與我長相廝守,並且互相接納,我們這樣做可是我們的基本人權啊!所以這仍然在侵犯我們多妻傾向者的基本人權!」不知道同性婚姻的支持者會怎樣回應這種訴求呢?
我們要慎防把基本人權的範圍無限擴充,其實普遍人權建基於人性的尊嚴,而不是某種行為或傾向,所以普遍人權不代表要對所有行為一視同仁。任何社會都有一些制度賦與某種行為一些額外權利,家庭制度也如是,假若全無限制,根本就談不上是制度。假若有限制,始終難免有排斥性,就算多夫多妻制也排斥了想跟自己心愛的狗結婚的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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