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与同志运动系列(四)
同性婚姻与人权

2040 期(2003 年 9 月 28 日) ◎ 真情真性 ◎ 关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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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对同性婚姻就是侵害人权?

  很多同性婚姻的支持者经常振振有词地说,同志结婚是基本人权,所以反对者都是在侵害人权。但这说法对吗?所有国际人权公约提到的结婚权都是指异性恋婚姻,加拿大和国际的案例也显示,同性婚姻并非人权问题。

  难道任何人大声提出要求,这些要求就变成人权?同样有很多人高姿态宣称贩毒、卖翻版、卖淫等活动是人权(全都是你情我愿的),难道我们都要接受这些讲法?因此,同志运动有责任去证明同性婚姻这种有争议性的行为真的是人权,不然其他人没有必要同意。(一些人把同志的要求当作不证自明的真理,而且诉诸权利的语言,把反对者定性为反人权的恶魔,又是否一种打压异见的手法呢?)

  为何「包二奶」不是基本人权?

  打一个比喻:不少男人深深喜爱「包二奶」(有时不只一个),并感到这是他们内心很强烈和自然的倾向,他们可称为「多妻倾向者」(也是一种性倾向)。现在加拿大政府认为把婚姻的定义,由「一男一女的结合」改为「两个人的结合」,才算开明和不歧视,但多妻倾向者会质问:「为何要把婚姻限于两个人?我的多妻倾向可是天生的啊!社会禁止我得到满足,实在是不人道。我没有强逼任何人,我多位红颜知己都自愿与我长相厮守,并且互相接纳,我们这样做可是我们的基本人权啊!所以这仍然在侵犯我们多妻倾向者的基本人权!」不知道同性婚姻的支持者会怎样回应这种要求呢?

  我们要慎防把基本人权的范围无限扩充,其实普遍人权建基于人性的尊严,而不是某种行为或倾向,所以普遍人权不代表要对所有行为一视同仁。任何社会都有一些制度赋与某种行为一些额外权利,家庭制度也如是,假若全无限制,根本就谈不上是制度。假若有限制,始终难免有排斥性,就算多夫多妻制也排斥了想跟自己心爱的狗结婚的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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