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天主教區剛承認,曾經有三名神父有孌童癖,性侵犯過兒童,有關神父在教區的內部調查中,已定為「有罪」,不過,教區沒有將事件向警方舉報。
最近,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傳召美國十二名樞機主教,至梵蒂崗共商美國天主教區,多宗涉及神父性侵犯兒童的事情。
美國那邊,除了波士頓一名神父Geoghan今年初因性侵犯罪判囚之外,大都沒有交上法律處理,而只由教區自行解決,據說,波士頓教區便有數十宗孌童個案,教區只作私下處理,亦因此令到該區樞機主教Cardinal Bernard Law飽受批評,被指縱容屬下,區內不少人要求他辭職。
基督教也一樣發生類似事件,近年較轟動應該是某機構的總幹事非禮女同事,當事人最終亦被法庭定罪。
神職人員犯罪,令人痛心,因為神職人員被公眾尊重,更獲得自己的信友高度信任,負起在世上牧養的工作,一旦陷入情慾的桎梏,不單是對神的不忠,也傷害信友,以至一般未信之民亦會產生不良作用。
聖經說過,身子便是神的殿,不可行淫,號以免干犯主。每一位犯此罪的神職人員,他們對聖經的認識一定比我高百倍,不過,人是軟弱的,本身亦是有罪的,一離開耶穌,便容易受誘惑而敗壞。
天主教或基督教應如何處理及防避神職人員,可能性侵犯兒童,這個自有高級神職人員研究,不過,值得探討一點的是,為何往往涉及教會發生的罪惡,沒有帶到社會上的建制去解決,而只是教會內自行處理。
教會可以有一百個理由,解釋這樣做未必有達致最好效果,或者應該寬恕已錯的人,又或者對受害者無幫助,又或者對教會聲譽不好。究竟這些是否充足的理由,我真的不知道,我也不知道教會在處理這些事件的過程中,究意作出了哪些考慮。但是,我只知道,及早處理事件,讓受害者盡快得到幫助,讓侵犯者不再有同類機會再犯,而將之帶到社會建制中處理,可以讓事件得到適當的注意,犯事者在地上受到應有的制裁,至於他是否得到神的寬恕,這個要看他如何向神作出祈求?
我自己是支持聖職機構,遇上這類事情,除了引用聖經教訓處理外,亦應循世上一般法律情況處理,報警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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