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30 期(2001 年 8 月 19 日) ◎ 一個人在路上 ◎ 小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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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離婚的時候,兩個孩子已分別是十六及十八歲。他們已能明白到父母親不能一同相處時,和平的協議離婚是一個比較可行的方法。我們雙方都沒有禁止他們分別與兩個家族的親人來往,而我會每年都有一、兩次,陪同子女參加對方的家族慶典。最初第一次參加時,我也是抱著忐忑不安的心情,陪同小女兒赴宴。想不到女兒的舅父和姨媽等,以及與他同輩的表兄姊妹,都熱烈地與我交談。自此以後,我每年都跟孩子們一同參加他們母親的家族聚會,自己也能積極參與交談,一同歡樂一番。
其實想深一層,假若兩個家族的關係,在結婚時已保持了一段日子,那麼除非是有極大的不和或利益上分歧,否則雙方家族多年來培養出來的情感,其實是可以繼續下去的。這樣對孩子們的心智發展,傷害會減到最小。而且作為一個基督徒,心中對她的家人仍存有愛,也是理所當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