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乐在版权限制中
第 1912 期(2001 年 4 月 15 日) ◎ 交流点 ◎ 徐济时(宣道会香港区联会研究及培训主任)
董特首在九八年十月的施政报告中,就知识产权作了这样的结论:「我们绝不会容忍盗用原创意念的行为。在此我呼吁香港全体市民合力维护知识产权,不要购买任何种类的翻版或冒牌货品。」此语有商业意义,也有属灵含意,因为神在十诫也呼吁神子民「不可偷盗」、「不可贪恋别人的房屋、妻子、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若十诫有现代版,可能也列出知识时代、信息时代下的产品、作品、创作、著作等版权也属于「别人一切所有的」。或许教会向来是非牟利团体,对「商业侵权」的牟利行径视为与己无关。然而,近年的圣乐作品在教会使用的版权问题迫到埋身,我们才醒觉不能想也不想就「歌书照影(印),音带照(过)录」,原来这些小贪方便、贪便宜也涉及十诫呢!
其实,版权类似人权,是保障原创人的成就与报酬不被盗取及剥夺;从神学角度看,是肯定那些有圣乐、写作、讲道、教导等恩赐的人得到应有的尊重,并鼓励他们以这些知识性恩赐服事教会。以下是教会普遍存在的知识产权上的疏忽,请恕冒昧提出几点愚见:
1. 刊登在主日周刊的文章若是转录的,应先向原作者或出版社取得同意才刊载。若未经同意,就算写明作者及出处,仍是不太合宜,有失于礼。
2. 影印任何书刊的文章,就算是在容许下分发他人,也应留意该文的作者、出版社、出版日期皆付于其上,只有作者而没有后两者,仍不能算是尊重版权的表现。
3. 我们的知识大多是建立在别人的知识之上,撰写文章、教主日学讲道、讲专题等非牟利性质的知识传递,有几点值得注意:若是用「自己消化后的语言」表达,也未算作侵权。然而,独到的见解若是源自别人的,即使以自己的文字或语言表达,也应表明作者或出处,免陷入荣归自己的贪念。此外,若要抄、背别人的东西,至紧要讲明作者及出处;此举亦方便读者、听者往原出处进深学习,益己益人,另一段进一步作结,对于认真追求知识的人,或许版权制约反能催生上进与创作之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