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认清「反性倾向歧视」条例的骨牌效应
第 1899 期(2001 年 1 月 14 日) ◎ 交流点 ◎ 蔡志森(明光社总干事)
近日一些团体蠢蠢欲动希望通过「反性倾向歧视条例」,不少弟兄姊妹都不明白通过这条条例的含意,以为只是消除大众的一些所谓歧视行为,其实近日一些支持同性恋团体向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提出了以下的要求,:- 同性可以结婚(拆毁了一男一女的一夫一妻制)。
- 同性结婚之后可以领养(将来学童手册上「父母」两栏均需写明「性别」)。
- 同性伴侣亦享有「配偶」应有的权利(即事实婚姻),如领取赡养费、无遗嘱的遗产分配及有权申请公屋及居屋等。
- 宗教及教育界不能享有豁免权。
- 在教育指引内需列明「同性恋」乃性倾向,在学前教育开始便要向学生灌输有关意识,并尊重他人的性倾向。(若老师公开反对同性恋便会违反法例)
- 基督教团体不能以对方是同性恋者而有特别对待(如不准领圣餐、暂停事奉或会籍、拒绝证婚的要求、或是解雇。在讲台上亦不可以将同性恋视为不正常。)
- 将肛交的同意年龄由现时的廿一岁降低至十六岁。(因现时男性与十六岁以上女士发生性行为并不触犯法律,故要求与十六至廿一岁男性肛交亦应一视同仁。)
- 任何人公开反对同性恋,将被视为歧视行为。
这是我们愿意见到的社会转变吗?希望大家不能掉以轻心,因为支持同性恋的团体正积极进行游说,并已得到一些议员和平等机会委员会的支持!
请继续代祷、呼吁其他人关注及积极透过不同途径表达你们的意见,勿让传媒及公众觉得只有少数人和团体反对通过有关法例。